小偷就像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人们对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一直都是深恶痛绝的,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被别人拿走,任谁都不可能不气愤。但小偷也是人,在法律上也是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的,所以在抓住小偷后,一定要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免得给自己惹上麻烦。

陈宇一家在桂林做鸭蛋生意,生意做得不是很大,像卸货装货这些都得陈宇亲力亲为。2018年7月10日,这天陈宇的妻子回了老家,家里只剩下陈宇和儿子陈可,晚上11点多,陈宇带着儿子拉着一批鸭蛋去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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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仓库后,陈宇叫上儿子帮忙卸货。因为货物比较多,两人都累得够呛,眼看货卸得差不多了,陈宇便把活交给儿子,自己则在一旁休息。休息了一会儿,陈宇想着把手机拿出来玩一玩,可他翻遍了仓库都没找到手机,他用仓库里的电话给自己的手机打了电话,却发现手机已经关机了。

陈宇很纳闷,明明出来前他还特意将手机充满了电,找了一会儿后,陈宇突然想要上厕所。他来到厕所,摸索着打开了灯,但眼前的一幕将他吓了一跳,一个人正藏在厕所里,刚刚没开灯,所以陈宇一直都没发现他。

陈宇愣了一下,接着反应过来,对着那人大喊:“你是谁,进来干什么的?”厕所里那人叫做黄清,他见被陈宇发现,一下子慌了,连忙回道:“我没干什么,我没偷东西。”说完便推开陈宇想要逃跑。

自己仓库里无缘无故多出了一个人,陈宇自然不可能放他走,于是向黄清追去。黄清跑到仓库里,一不小心踩到了地上的一个鸭蛋,然后就跌倒在地,陈宇见黄清摔倒,便顺势将其压在身下,并叫来了儿子陈可。

陈宇一边控制着黄清,一边叫陈可报警,黄清听到陈宇要报警,便开始剧烈地挣扎起来,嘴里还威胁着陈宇:“你是做生意的,你敢报警,我出来之后就找你麻烦!”然后还咬住了陈宇的手。

陈宇吃痛,便朝着黄清脸上打了两拳,这时黄清才老实了一些。过了一会儿,黄清突然喊道:“放开我,我要喘不过气来了!”陈宇闻言便松开了一点,但黄清松了口气之后又开始挣扎起来,陈宇便又加大了力道,不一会儿黄清便没了动静。

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赶往了现场,并且在黄清身上找到了陈宇的手机。但当民警赶到时,黄清已经气若游丝,脉搏微弱了,于是民警立刻对其采取了急救措施,可尽管这样,医务人员赶到时,黄清就已经死亡了。医院的报告显示,黄清死亡的原因是胸部遭到严重挤压加上心脏病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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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原告方以陈宇涉嫌过失杀人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过失杀人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由于疏忽造成的杀人、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原告方认为陈宇虽是在制止黄清的盗窃行为,但行为过当,意外导致黄清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是没有过失杀人罪这一罪名的,只有过失致人死亡这一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上诉,法院认为如要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需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黄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陈宇的压迫行为只是导致心脏病的原因之一,黄清自身恐慌、焦急等情绪也是导致其心脏病发的原因,况且陈宇事先也不知道黄清有心脏病。

所以陈宇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黄清死亡,而且他的行为是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的正常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随后,原告方又提出陈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这一罪名与正当防卫相对,虽同属防卫行为,但需负刑事责任。原告这一观点同样被法院驳回,因为当时黄清与并无对陈宇产生侵害,

既然没有侵害的事实,自然也就无防卫之称,没有防卫,那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后来,黄清的家属还不死心,向陈宇一家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81万元,并请求法院出面调解。

但陈宇的妻子表示只愿意承担黄清的丧葬费3万元,这还是因为黄清毕竟是死在自己家仓库,出于人道主义才同意赔偿,法院已经说明陈宇不用对黄清的死负刑事责任,故陈宇的妻子拒绝支付黄清家属提出的其他赔偿。

后来黄清的家属又将赔偿金降低到了20万,但陈宇妻子仍然表示只愿意支付丧葬费,于是两家人又在法庭上见了面,最后法院认为陈宇在此案中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附带的民事赔偿自然就不成立,于是驳回了黄清家属的诉讼。

从这件案子中我们能看出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这样证明了法律是公正的,不会让有罪之人逍遥法外,也不会让无罪之人蒙受冤屈。我们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小偷,也应该学会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可以在不侵犯小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其控制,然后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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