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生活中,虽然租车外出旅游、工作是很普通的生活需求,但是,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路先生向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一辆小轿车出远门,在红绿灯路口追尾一辆正在等红灯的劳斯莱斯,经过交警现场鉴定处理,判定路先生全责。
事后,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是非营运个人车辆(家庭自用)投保,然而车主却改变用途用于营运,保险公司向车主下发了拒赔通知书。劳斯莱斯车主将路先生等相关人员及单位告上法庭,向其索赔车辆损失970100元,评估费38000元,施救费5000元,共计1013100元。
经过法院质证,判决保险公司在投保限额内予以赔偿劳斯莱斯车主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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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路先生今年54岁,虽然他很早考取了小汽车驾驶证,但是鉴于自己的收入并不高,一直没有多余的钱购买小汽车。2020年春节临近,路先生看到朋友、同事都开着小车回家过年,顿时也萌生了想开车回老家过年的想法。随之,路先生想到了租车。
2020年1月21日,路先生来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下一辆丰田小轿车,合约期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9日。当他坐上小车后,就憧憬着能够在老家过上一个好年。
1月22日路先生收拾行李后,就开着小车向老家方向行驶。晚上21点45分左右,当他驾驶小车行驶至桃园镇路口北约100米的红绿灯处,突然前方视线变差,一束光照射到他的眼睛,只听到砰的一声,路先生整个身体向前倾倒。这时他发觉已经撞上前面的一辆小轿车。看到此种情况,他有点心慌,毕竟小车是租的。
路先生打开车门下车去前面想了解清楚情况,等他走到自己所驾驶小车的车头时,发现小车已经把前方车辆撞出了一个凹陷。他又向前车驾驶室走去,准备与被撞车主沟通处理。此时,他发现被撞车辆看起来有一点高档,等他走到前面看清楚车标后,才发现自己追尾的是豪车“劳斯莱斯”,吓得一脸苍白。

劳斯莱斯车主下来后指责路先生眼瞎,红灯前面这样也能撞到?
路先生想起自己租车的时候,租赁公司说这辆车除了交强险外,还有100万的商业险,心想如果要赔偿也应该够赔,终于放下心来。可是接下来的事情让路先生欲哭无泪!
此时,路先生有点慌了神,马上向汽车租赁公司说明了情况。很快,交警也来到现场处理,经现场鉴定后,并告知路先生负全责。再经公估公司评估结论车辆损失价值为970100元,同时产生评估费38000元以及施救费5000元,合计1013100元。
面对高额赔偿,保险公司也不会轻易进行责任赔偿,而要根据他们公司的程序去调查、审核,想方设法降低赔偿额,甚至免除赔偿。在保险公司调查的时候,他们发现一个重大问题。车主薛某当时投保时选择的是非营运车辆,而现在他把这辆车放在租赁公司,并把车辆租给了路先生,那就说明这辆车是营运的性质,改变了用途。
根据商业险条款,车主投保时,要如实填写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是按照非营运车辆收取车主薛某的保险费,但现在这辆车的实质用途却是用于租赁,使用风险明显增大,而薛某没有如实填写车辆使用性质,触发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向车主薛某下发了拒赔通知书,而薛某也在通知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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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先生知道这个结果懵了,自己没有钱买车,才想着去租车回老家过年,现在这100万怎么可能赔得出来?而且他一直认为,既然买了保险,那这笔钱就应该是保险公司出。面对路先生、租赁公司、保险公司都不肯主动赔偿,劳斯莱斯车主只得把他们都告了,并提出要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很充分,而且每一条都是有保险条款根据,为什么最终法院还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出示了薛先生投保时的保单,它是按非营运个人车辆收取保费并出具投保单。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营运车辆投保的保费是非营运个人车辆的两倍,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风险比家庭自用车辆大,所以需要支付的保费高。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变更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本案中,薛先生通过租赁公司将车辆租赁给路先生,符合营运的特征。故保险公司根据规定向车主薛先生下发了拒赔通知书。
租赁公司和路先生对于保险公司向法庭提出的这一说法没有进行辩驳,因为对方的证据很充分,根本不能抵赖掉。
经查明:1、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是租赁公司法人薛先生,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实际所有人为租赁公司,将该车辆用于出租业务。2、肇事驾驶人路先生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如车辆在租赁期间出险,承租方可享受阳光租车购买的保险相关保险保障,承租方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业务通过聊天工具沟通并确认各项条款进行投保,保险公司生成保单后向投保人邮寄保险合同。
以上三点,薛先生和保险公司均认可的事实。
可是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证据明显不足,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通过聊天软件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告知。

2、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向薛先生确认车辆使用的用途性质,而是让他自行填写,也没有告知营运车辆填写成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3、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自行将电子版的投保人声明打印出来并签署后将照片回传,保险公司将照片打印得到的,且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确实未能提供投保人声明的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赔偿100万,根据法律规定和租车合同约定,路先生赔偿超出的部分,以及案件受理的相关费用。
这个案件提醒了我们,如果你遇到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来拒绝赔偿,你也可以要求对方出示他已经告知你免责条款的证据。保险的作用就是承担投保人的意外风险,如果投保人遇到赔偿,保险公司却推卸责任,那保险的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