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事件再次发生。

日前,网传的一张《穆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5月2日13时15分许,因姜某某说有个不雅视频中的人是李某某一事,李某某与陈某、王某某等人一起殴打了姜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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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穆棱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七百元罚款,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中,执行方式和期限因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与此同时,一则长达6分10秒的网传视频显示,数名女生撕扯一名女生的头发,并将其压在地上及逼到墙边,殴打面部、肩部并用脚踹。期间,受害女生还被拉开衣服露出内衣。

消息人士透露,视频中被打的女生正是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姜某某。

今天(16日)上午10:04分与10:46分,“法度Law”分别联系了穆棱市委宣传部和穆棱市公安局,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应

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屡禁不止。

不久前,一则网传的“校园暴力”视频引发关注。在长达9分24秒的视频中,多人轮流对一名女生拳打脚踢,被打女生不断说着“对不起”并磕头。

随后的5月10日,湖北黄冈蕲春县公安局漕河派出所发布通报做出回应:5月9日晚,漕河派出所接到受害人报警,于当晚9时快速破获一起非法拘禁案,涉案6人全部抓获,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提到,涉案人和受害人均是未成年人

此外,今年5月1日,一则江苏盐城未成年人遭同学殴打的视频在互联网传播。

据盐城滨海县公安局发布的通报,经调查,4月30日下午1时许、5月1日上午10时许,滨海县某初级中学7名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分别在农田、河堤对同校一名学生(未成年人)进行殴打,并拍摄视频上网传播。经卫健部门组织检查,初步诊断受害人颈部、背部、右膝处软组织挫伤目前,有关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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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殴打的云南建水女生同样令人心痛。2021年9月7日,一段“云南建水女生被打”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显示,一名女孩被多人围殴头部及身体部位。

当晚,@建水警方发布通报称,该案已于8月21日由建水县公安局陈官派出所受案调查。

经查,8月21日13点左右,万某某(女、13岁、学生)、高某某(女、13岁、学生)等将张某某((女、12岁、学生)邀约到冯某(男、13岁、学生)家中后进行结伙殴打,8月22日,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已到案接受调查

次日,一份落款为建水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并盖章的通报称,16名参与者均受到依法惩处。

其中,对构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殴打他人的邹某某、冯某某、朱某某、许某某4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并按校规校纪严肃处分后,并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依法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万某某、高某某、蔡某某等12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由学校按校规校纪严肃处分

建水县安排心理咨询专家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安抚疏导。同时,为帮助其消除案件带来的影响,将按个人意愿将其转入相应学校就读

2021年8月,一则时长4分51秒的视频引起舆论发酵。该视频显示,一群女孩聚集在公共厕所里,为首的女孩用力掌掴一个小女孩,小女孩不反抗也不说话,只是低下头,或是用胳膊挡脸自卫。

随后,安徽省歙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歙县警方调查,网传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2021年8月4日15时许,侵害人王某某(女,14岁)与被侵害人朱某某(女,14岁)在城区某餐厅相遇,因两人曾在QQ上发生争吵,王某某提出与朱某某约架。后王某某等10人和朱某某于16时许来到附近一公厕内,继而发生了欺凌事件。

目前,10名违法行为人全部到案接受调查(其中8名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陪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等10名违法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中对1人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对王某某等3人分别处以九日至六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处罚,因该3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人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其他4人因情节轻微依法不予处罚。同时,相关部门已对被侵害人朱某某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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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下称《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七位的分别是盗窃14405人、聚众斗殴7406人、寻衅滋事5728人、强奸5160人、抢劫4968人、故意伤害4167人、诈骗4042人,七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4.03%,与2019年基本持平。

《白皮书》提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回升。2016年至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5890人、5189人、4695人、5445人、5259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分别为9.97%、8.71%、8.05%、8.88%和9.57%,近两年呈上升态势。

不过,《白皮书》显示,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明显下降。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4157人、2785人、1667人、583人,同比分别下降33.00%、40.14%、65.03%,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5926人、4590人、2914人、1341人,同比分别下降22.54%、36.51%、53.98%,经分析,未成年人在校时间减少、法治校园和安全校园建设力度加大是重要因素。

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张璐律师告诉“法度Law”,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处规定,除规定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规定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中。

张璐律师表示,我国一向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同时注重保护和惩罚,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片面强调任何一个方面

“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隐私,通过帮教、管束,使其回归到正常的成长道路,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工作。惩罚的是未成年人现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惩罚虽是辅助的措施,也不可轻视。保护和惩罚二者并重,才能最大程度地教育挽救涉事未成年人。”张璐律师称

在张璐律师看来,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的原因主要归于:家庭、受教育程度、朋友圈、个人性格等多方面因素,这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家庭因素。据统计,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前几位。

“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将产生多种次生危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首先,对于施暴一方,虽然逞一时之快,但其面对的是法律应有的惩处;而如果未得到正向管教,其今后人生也将不断偏离正常轨道。其次,对被害一方来说,其身体及心理都受到了直接损害,而由于互联网中视频照片及其他承载个人信息的内容不断传播,将导致被害一方在人格、名誉及精神等方面的二次打击,严重的可能造成抑郁、自杀,无法走出事件影响。再次,是对于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同班同学也将留下潜在的不良影响。”张璐律师表示。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应该是综合原因造成的,病在孩子身上,病因在家庭、学校和社会。有暴力倾向的未成年人,其家庭教育肯定存在严重缺失;所在学校加强相关法纪教育和掌握孩子们的思想动态一定做得不够;社会动辄拳头解决问题,戾气太重,也对孩子身心有坏的示范作用,司法机关处罚时不敢大胆适用法律,也纵容了孩子们的暴力行为

刘昌松律师认为,孩子自身受到处罚,这是其应承受的后果,此外这种孩子若教育措施跟不上,很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之后会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会拉更多的同学下水;学习成绩往往也一落千丈,甚至将来的恋爱结婚都留下很大阴影。

刘昌松律师还称:“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提出的要求,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共同完成未成年人法纪教育这项系统工程。”

利业律师事务所唐江涛律师对“法度Law”表示,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频发有很多因素,其认为最重要的因素是家庭和学校所带来的影响。“首先,家庭和学校应当有正确的引导,多进行普法的教育,多关注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其次,对于未年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惩处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未成年人入刑的年龄修改到十二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是否也应当考虑做适当的修改?”

唐江涛律师称:“李某某一案中虽然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做出了最重的处罚决定,但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事实上并没有实际执行拘留。另外,李某某还是一名在校学生,自然不会有经济收入,对其的罚款处罚最后也是由其法定的监护人来缴纳。即虽然对李某某做出了行政处罚,但对李某某并没有实质上的惩处。而受害者也是未成年人,那受害者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护呢?

唐江涛律师认为如果未能对施暴的未成年人以实质性的处罚,则有可能会带来效仿

“事实上,我国已经制定出很多关于未成年保护和惩处方面的法律规定。我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方面的规定应当要做适当的修改,否则类似的案件依然会出现本案这样的情况,处罚决定做了但实际上并不用执行,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当然惩罚不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目的还是为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唐江涛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