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全民监事

作者 | 梁军

如果你能说出谁大,基本上你就掉坑里了。

在此重大问题上,很多人现在还在坑里折腾。

○“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

很久以来,很多年前,有一个很考人的问题,难倒许多人:“党大还是法大”?

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回答,也不敢轻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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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做了专门的说明——“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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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在此大段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内容,不是说我政治上有多正确,学习有多积极,而是——总书记讲得太精辟、太深邃、太科学了!

道理讲到这个份上,你还在“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上犯迷糊,我怀疑你的智商。

后来,关于在国企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依然做出非常精辟、非常深邃、非常科学的论述。甚至,我认为还可以加上一句“非常具体”的描述。

但是,却不知道为什么,有些国资系统的领导干部,在贯彻党中央关于在国企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行动中,竟然也在“党委会和董事会谁大”的问题上犯迷糊,纠结不已,执行走样。

○总书记已经讲得很具体了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一个是政治原则,一个是改革方向。从条理上来讲,政治原则要在改革方向上体现出来,要服从并服务于改革方向;从语法上来讲,二者虽然是并列关系,但是后者显然要重于前者。也即:党的领导要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之中。具体而言,是国企党委(党组)领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带头遵守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规则。如果因为“加强”党的领导,导致企业偏离了现代企业制度,或者使现代企业制度受到影响,那么,这样的“加强”就是有问题的,就是没有做到两个“一以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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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注:最新的提法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

——党的领导不能独立于公司治理各环节之外,更不是凌驾其上,而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主体,在各个治理环节上实行“融入”。也即:党委(党组)不应该是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等同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一个具体治理主体,与之也不应该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关系,而是通过“三会一层”本身法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来体现党的主张。2021年3月中办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将原来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表述,变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就是上述含义的最佳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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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注:最新的提法是“促落实”

——正如上文引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这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把握,落实到在国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国企党委(党组)要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这些重大事项中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而非不分类别、事无巨细都由党委(党组)进行前置研究讨论决定。在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把关定向以后,通过董事会进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督促经理层进行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非如此,那就是大包大揽,越俎代庖。最终是耕了别人的地(还不一定耕得好),却荒了自家的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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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领会总书记指示精神的核心要义

坚持党的领导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二者不可偏废、一端独大,也不可各成体系、独立运转,更不可非此即彼、相互掣肘。既要坚决反对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弱化甚至否定党的领导,也要避免将党委(党组)直接当成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依我的学习领会,我觉得最精辟、最生动、最形象的,就是“融入”二字。即不管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了什么问题,做出了什么决定,也不管涉及哪些方面(党务工作除外),到什么程度,最终都要通过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各环节的治理主体来决策、执行和监督。否则就不是“融入”,而是“外挂”,或者平添多了一道与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公司法》不相容的决策程序。

实现“融入”的手段和保障,就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通过组织的管理程序,确保党委(党组)成员与“三会一层”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然后再通过严密的组织纪律,确保党委(党组)成员执行组织决定,在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治理环节体现党的意志,落实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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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二字,习近平总书记在很多场合多次提到。据媒体报道,2020年12月30日,中央深改委通过了《关于中央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但是一直没见下文。3月,中办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从文件内容上来分析,我猜测应该是同一份文件。后者名称当然更加规范。但是,前者名称中突出使用的“融入”二字,反映了最高决策者对这一概念的满意和偏爱。

○实践表现还是有一点乱

本来打算具体分析(批评)一些在理解和执行方面的错误典型。想想还是算了,触动面太大。

仅将没有展开的几点针对问题罗列其后。

其一,以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的决定否决董事会提案程序。有些国企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未通过的事项,不再(不得)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这种做法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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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将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扩大化。有些国企为“保险起见”,事无巨细皆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决定,然后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走程序确认,导致董事与经理层人员的法律职责弱化。

其三,将党委(党组)决定事项与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事项做具体分工。比如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事项由党委(党组)决定,涉及生产经营事项由董事会决策。或者多少额度以上事项由党组(党委)决定,额度以下事项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表面上看好像是实施清单管理,实际上是将党的领导具象化、数量化、庸俗化。

其四,将党委(党组)会议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套开。名义上是节约时间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实际上是模糊了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边界,在损害公司治理机制的同时,还严重影响了决策的质量。

不再多举例了。

○换一种“诊断”方式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给出怎样的改进建议,这个问题很考人。

突发奇想,看这样行不行——我假设自己是一家国企的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肩负着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第一责任,同时面对企业纷繁复杂的决策、执行、监督和选人用人问题,我会怎么做?为什么这样做?用具体的事例来演示该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用本系列“诊断书”的风格来比喻,我今天不开诊断书,不说你哪里存在什么毛病,是什么病理,也不讲该如何诊治。我就具体比划一下,一个健康的人应该是什么样子的。

我将这样的比划,单列一篇文章出来,便于大家传播。

这篇比划的文章明天发出(公众号一天只能发一篇),文章题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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