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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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儿小明(4岁)上午因发热在诊所输液治疗症状无改善,于下午18:30到市医院急诊就诊,医院对其进行了血常规检验,检验为流感病毒甲型,诊断为甲流,并建议转感染科进一步治疗。19:30转感染科急诊,诊断为甲型流行性感冒,在门诊口服药物治疗,晚上21:00左右,患儿出现抽搐,家属送入儿科住院部治疗,21:20左右患儿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50分钟后宣告死亡。经尸检,患儿符合因甲型流感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家属认为,接诊医生无执业医师资格,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患儿死亡,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市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存在未取得医师执照的规培医师单独接诊的情形,并就有关处理存在观察、处理不规范和不准确的可能性,医方存在过错,不排除其过错与救治效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41-60%。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取得医师执照的规培医师单独接诊,未能及时准确处置发展迅猛的病情,存在明显过错,患者死亡系诊疗不规范、不准确及患者疾病发展迅猛、凶险等多种因素造成的,酌定其承担60%的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45万余元。

市医院认为判决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60%的赔偿责任并未超出鉴定意见给予建议的责任比例范围,且该责任比例系一审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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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我国实现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为了不断提高临床医生的诊疗水平,我国《医师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对于规范化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根据规定,其在培训期间,可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本案的规培医师即存在未取得医师执照的规培医师单独接诊的过错,医疗机构亦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实践中部分医院存在规培医师独立值班、管床的违规现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对于非医师行医的,今年3月1号施行的新《医师法》亦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规培医师独立值班、管床,无论对作为培训基地的医院还是对其个人,均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另外,为防止传染病暴发产生疫情,我国建立了传染病监测制度及传染病防控制度。本案例中患儿感染的甲流是甲型流行性感冒的简称,主要类型为甲型H1N1和H3N2,引起流行性感冒的,还有乙型流感病毒和丙型流感病毒,与乙型和丙型流感病毒不同的是,甲型流感病毒引起的流行性感冒,症状往往较重,比较容易传播,并且常常引起较大的暴发和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属于丙类传染病。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发现甲流病情时,需要依法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消毒、防护等工作。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