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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消费成本的降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门口和房屋周围安装摄像头来获得安全感。相应的,人们的隐私权也更容易在不经意间被侵犯。

近日,姜先生咨询律师,其同单元邻居在楼道内安装了一个摄像头,该摄像头拥有360°超清全景、可录音可夜视的功能。姜先生认为,邻居的做法侵犯了其隐私权。邻居则认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自家防盗,没有侵犯姜先生的任何权益。那么楼道内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了邻居的隐私权呢?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贾海涛律师进行分析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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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个人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是否会侵犯邻居的隐私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因为楼道位置狭小,摄像头安装完成后,除了能够拍摄到自家门前区域外,对门邻居家门口及公共楼梯间的一部分区域也进入了拍摄范围内,此时就会对他人隐私权构成侵犯。

姜先生邻居在楼道内安装了360°超清全景的摄像头,必然会使姜先生家门口也在摄像头拍摄范围内,因此,对姜先生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姜先生的邻居声称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显然,姜先生邻居安装360°超清全景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如果个人在楼道内安装的是非360°全景的摄像头,而且在安装时对摄像头角度进行有效调整,或通过在摄像头周边安装遮挡板,使摄像头仅能拍摄到自家门口,则一般不会构成邻居等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当然,如果个人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之前与邻居进行了协商,邻居同意摄像头拍摄区域可以覆盖至其家门口,则此时是不构成对邻居隐私权侵犯的。

即便如此,所采集的他人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否则,依然会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