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女子贺某是某小区的保安,执勤的地方在售楼部旁边,谁曾想到,她当个保安,竟然被保安队长威胁,还差点被对方侵犯。

保安队长曾某,是贺某的上级,平时喜欢和贺某开一些男女之间的玩笑,口头上占占贺某便宜,贺某也曾为此恼怒,但两人毕竟是同事关系,曾某没有过线,贺某也不好多说什么。

事发这天晚上,轮到贺某执勤,白天的时候,有点事情耽搁了,没有睡好,晚上上夜班时,难免有些犯困。曾某凌晨3点到执勤点检查时,正好发现贺某趴在桌子上睡觉,万万没想到,看到贺某睡觉的一幕后,他心里升起了邪念。

当然,强奸是犯法的,这种事情不能干,但曾某很快有了其他主意。

曾某把贺某叫到办公室,先是劈头盖脸地说了她一番,旋即语气一转,对贺某说,他要把这事告诉主管,这可不是小事,主管三番两次强调,严惩上班睡觉行为,抓住后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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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睡觉,原本就理亏的贺某,在听曾某说她的时候,她就有些害怕、担忧,听曾某说要告诉主管后,贺某心里想的是怎样才能让曾某不上报。

从心理学上讲,曾某采用了层层递进,逐级加码的方式,给贺某造成巨大的心里压力,正当贺某寻思徘徊怎么办的时候,曾某突然提出,只要你愿意与我发生关系,我就可以不上报,还保证以后都护着你。

穿着一条内裤的曾某,一边保证,一边对贺某动手动脚,并用双手搂抱住贺某,欲对贺某实施侵犯。

不能这样!贺某清楚过来,推搡拒绝曾某,多次拒绝后,曾某终于放弃了进一步举动,这种事情不能强来,否则就犯法了。贺某离开的时候,曾某注视着她离去,他以为这事就结束了,谁曾想到,这仅是开始。

第二天下班回家后,贺某把这事告诉了自己丈夫,在丈夫的陪同下,贺某选择了报警,误以为没有触犯法律的曾某,很快就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从法律上讲,曾某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曾某看来,他只是抱了贺某一下,动了动手,并没有使用暴力等手段,和强奸罪不沾边,实际上不是这样的。

首先,强奸的手段分两种,一种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压制妇女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第二种是,利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

曾某发现贺某执勤时睡觉后,以要报告主管要挟贺某,使贺某陷入害怕、恐惧状态,然后将贺某带到办公室。

随后,曾某在仅穿一条内裤的情况下,强行搂抱贺某,对其动手动脚,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曾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强奸罪是行为犯,分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犯罪状态,曾某的行为不属于预备和既遂,没有异议。

需要讨论的是,曾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呢?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是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完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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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达目的而不能的,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欲达目的而不愿的,属于犯罪未遂。

从程度上讲,曾某以报告主管,要挟贺某的方式,并没有达到完全压制贺某反抗的程度,贺某的确害怕,但还没有害怕到不敢反抗。

在这种情况,曾某双手搂抱贺某,对其上下其手,遭到贺某反抗后,便不再继续的行为,应评价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后,以曾某构成强奸罪中止,判了他有期徒刑6个月,他的保安队长,也算是干到头了。

曾某的例子印证了“色字头上一把刀”这句话,如果他心存正念,但行好事,也不会发生上述事情,更不会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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