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第一次卖给我的华子香烟和假茅台时,我没证据,但这次必须退一赔三!”安徽铜陵,一男子到一烟酒店支付3万多元,购买了6条软盒华子和4箱茅台酒,男子认为是假的,卖家不承认。半年后,男子再次到这家烟酒店支付5360元,购买了12瓶茅台酒,事后男子立即举报,并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即退回烟款15360元,并赔偿46080元。

(案例来源:安徽铜陵中级法院)

半年前,姚先生准备在过节前给人送礼,遂来到一烟酒店内购买了6条软装3字头的华子和4箱茅台酒,一共花费了3万多元。临走时,姚先生要求卖家开张收据,但对方以各种理由不愿意开。当时姚先生赶时间,也没太在意,就提前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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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曾想,姚先生送出去的酒,朋友反馈回来说,是假的。姚先生非常生气,自己当时明明和卖家说得很清楚,这是用来送礼的,价钱无所谓,但必须要是真品,不然面子挂不住。

随后姚先生将酒拿去鉴定,结果显示为假酒。但卖家否认这酒是从他店里卖出去的。姚先生更加气愤了,但同时也无奈,并责怪自己为什么当时不坚持要求开收据呢?

半年后,姚先生再次来到这家店,并支付了15360元购买了12瓶茅台酒,但这次拿到了收据。事后姚先生就向市监局进行投诉。后经鉴定,这12瓶均系假酒。

市监局随即对卖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的12瓶茅台酒,对卖家处以罚款15360元,并责令卖家退还酒款15360元给姚先生。

姚先生在没能获得三倍赔偿金的情况下,遂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卖家还要支付其46080元赔偿金。

本案是民事诉讼。姚先生作为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姚先生负有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姚先生出具了市监局的行政处罚结果以及这12瓶酒的鉴定报告,拟证明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并主张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卖家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予以赔偿。

所谓欺诈是指卖家明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却仍然让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作出错误购买的行为。

对于姚先生的主张,卖家却有不同的说法,卖家认为姚先生属于“知假买假”,系恶意购买行为,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但卖家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败诉。

换而言之,卖家因不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故被一审法院判定为败诉,即需赔偿姚先生46080元。

⼀审宣判后,卖家不服,遂提出上诉。其理由是:从姚先生两次购买行为且第二次购买后立即就举报来看,其没有任何为了日常生活消费的意思,纯粹是为了挽回以往可能遭受损失的报复行为。

因此姚先生一次性购买12瓶茅台酒系恶意购买行为,故不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以日常生活消费、使用为目的购买行为,不适用“退一赔三”这一对商家具有惩罚性的赔偿措施。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消费者是与批发商、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个体。姚先生向卖家购买2箱12瓶茅台酒,不管其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送礼,只要不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都可认定其为消费者,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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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正如卖家所述,姚先生在半年前购买茅台酒时就已经认为是假的,只是因证据不充分而未予追究;那么卖家在半年后,又再次向姚先生销售假酒,主观恶意更大。至于姚先生第二次买酒是否存在打假及报复心理,均不能免除卖家对其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即驳回卖家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卖家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姚先生是“报复”卖家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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