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5日消息 记者 党朝峰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坚持调控不放松的同时,支持引进人才和本地居民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因城施策促进海口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5月15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

引进人才购房

已落户引进人才购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通知》规定,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落户海南省的引进人才在海口市购买住房,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落户海南省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据了解,《通知》对原政策进行调整,其中,落户海南省的引进人才,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即拟新购买住房的套数+原有住房套数≦2套。

购房贷款

恢复省里二套房商贷政策,未结清商贷购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结清的购二套房不低于40%

《通知》规定,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未结清原有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经了解,2017年4月14日印发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规定,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二套住房,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海口市2017年5月10日印发规定:居民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70%。

《通知》恢复执行省里现行政策,另外已经结清贷款,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

《通知》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属首次购房或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据了解,原政策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无论是第一套房或第二套房,已结清原有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为40%,现调整为30%。

商品房转让

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 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通知》规定,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对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证后可转让。

据了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2017年4月14日印发规定,“本通知印发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20日印发相关规定,“将《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及市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居民家庭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买的住房限制转让年限暂统一提高到5年执行”。

《通知》主要是对转让年限的计算起点进行调整,即从原规定的取得不动产证的时间为起点改为合同购案时间为起点,其中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购买的住房,因备案时间已满2年,故取得不动产证后可上市交易。

土地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通知》还规定,优化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据了解,海口市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规定的竞买保证金为起拍价全额,现调整为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价格管控

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将明确相关细则科学合理备价

《通知》规定,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在有效管控房价过快上涨的前提下,结合各项目的区位、品质、小区配套、土地及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项目的销售价格备案,形成差别化的价格管控体制,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经了解,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市发改、市住建部门将明确相关细则,科学合理备价。

预售资金监管

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工程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通知》规定,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合理确定监管额度,预售款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首先满足监管资金额度。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工程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抵扣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监管额度外的资金可由房地产企业根据需要提取使用。优化支付节点,精细管理,细分工程进度,多节点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度降低监管重点资金的比例,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据了解,该规定主要是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同时优化资金支付的流程。

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

《通知》规定, 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建设销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取得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在建未售”项目,可按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继续建设、销售和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10月12日后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已批未建”项目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未批未建”项目,严格按照琼自然资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本条主要是对自然资规〔2021〕12号文出台前后商业、办公类项目区分“在建未售”“已批未建”“未批未建”等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