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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的退休金、医疗待遇的同时,还会享受原单位发放的一些待遇、组织的一些活动,包括单位组织职工每年的健康体检、组织职工开展的各种活动、单位组织发放的精神物质奖励、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年终组织拜年、家庭生活困难慰问等待遇。

小编认为:所谓的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应该是指以上的这些待遇和活动。

具体来看一下几条比较重要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1、 被开除公职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 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3、 建立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并实现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案系统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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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看法:

这个文件的出台被誉为是最严格的“公务员”退休择业办法,其中对于法院和检察院人员退休后是否依然可以利用自身专业知识进行法律服务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网上很多的网友在评论这一通知的时候,出现了巨大的分歧。一方认为,法院和检察院相关人员,经过多年的深耕,已经将本地司法资源积累得很深了,如果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难免会出现裙带关系、暗箱操作,以此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且两院人员的退休工资已经高于社会正常的退休工资标准,完全且有能力将退休生活做好,不需要也无必要再介入司法领域。过多的介入,只会造成民众的浮想联翩。且年轻律师需要更多的社会舞台和成长空间,类似于返聘性质的就业只会跟年轻人争夺有限的工作岗位,不利于整体的就业发展。

而另一方认为:首先,单纯从《公务员法》和《意见》相关规定来衡量,新拟定的意见有悖于之前的法律条文。原公务员法规定,两院人员退休后,经过竞业期后,依然可以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新出意见明显地违背了原文的精神,而且还对退休干部个人权益没有保护,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其次,将《意见》作为禁止退休法官当律师的依据也不适宜。退休法官依法可以申请律师执业,且与是否放弃退休待遇无关。部门规章如果禁止退休法官申请律师执业证书,从事律师职业,或以放弃退休待遇作为退休法官从事律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则有悖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

第三,有可能引发离职潮,影响司法稳定性。现在两院工作人员,为了以后退休生活着想,纷纷选择辞职或者干脆不干。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因为很多人都觉得自己退休了,就该离开这个岗位,到其他地方去干别的事了,这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是极为危险的事情。

检察院和法院退休人员,退休后不能担任职业律师一事,您怎么看?写下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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