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成功就奖励100块,我不服。”河南郑州,赵某举报超市销售饮料不合格,食药局经过调查决定没收超市违法所得49.5元,并处10000元罚款。事后食安办认为赵某举报有功,奖励货值金额49.5元的1%,最终奖励100元。赵某认为奖励太少,于是起诉区政府要求提高奖励。(来源文书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王仪律

案件很有意思,并不是超市认为自己就买了49.5的饮料,却被罚款了1万元,而是作为举报人的赵某认为自己就得到了100元的举报奖励太少,最终却把区政府给告了,似乎有些魔幻。

很多人不理解,赵某就算是起诉,为何不是起诉食药局或者食安办,而是起诉了区政府?实际上,赵某并没有起诉错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专门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去起诉其直接业务上级部门,也可以其起诉它的直接管理上级部门。而区食药局的直接管理上级部门就是区政府。因此,赵某起诉区政府是没错的。

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是很有意思,并没有说奖励给赵某的100元是不是少了,而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奖励主体不合符,直接给撤销了奖励决定。

在法院看来,有权做出奖励的应当是食药局,而不是食药局内部的食安办,这是一种职权僭越,属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最终才撤销了奖励决定。

其实法院的做法属于曲线审案,他知道100元的奖励少或者是不少,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于是就从程序的角度寻找出路,而恰恰被法院找到了突破口。

其实法院的审理也并没有问题。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也就是说,有权做出奖励决定的最低级别的部门应当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而《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11条也规定,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这再次说明,食安办作为食药局的内设机构,是没有权利直接对是否做出奖励以及奖励多少做出决定的,其最大的权力就是辅助食药局对奖励实施工作进行操作,也就是个跑腿的。食安办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赵某作出被诉奖励认定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件更有意思的是法院做出判决后,区政府不服还上诉了,而赵某却认可法院的判决,即便法院将他的100元奖励也撤销了。

欢迎关注@王仪律 ,留下你的看法。#郑州头条# (图文无关,仅配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