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傍晚时分,德州庆云县一男子徐某于庆云县徐园子乡后道口村南养牛场东约200米水沟处钓鱼时,因鱼竿意外碰触上方架设的10KV高压线,致高压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故发生后,庆云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为暴露于输电线路下。

同时,庆云县公安局徐园子派出所出具徐某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情况家属告知书,确认徐某系钓鱼时意外触电身亡,为意外事件,排除他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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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事发后,死者家属将庆云县供电公司、道口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近期德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证据查明,涉事变压器所在的电线杆到9号杆之间设置有三处电线杆,徐某触电死亡的位置位于距离变压器最近的第二个与第三个电线杆之间。庆云县供电公司与后道口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纠纷系徐某钓鱼触碰案涉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所引起,对于本案高压线路经营者的认定,双方产生争执。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分界点认定标准,本案变压器前的第一支持物即距离变压器最近的支持物为本案产权分界点,据此徐某触电死亡的位置应处于供电公司产权所属范围内。

此外,本案纠纷系徐某钓鱼触碰案涉高压线导致触电身亡所引起,造成电击伤害的危险源不是输电线路而是供电公司所经营的高压电能,庆云县供电公司通过使用供电设施从事电流输送和供应作业,其对上述作业的供电设施拥有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故不论是按实际经营而论,还是以发生电击事故的高压输电线路的产权归属而论,庆云县供电公司均应作为案涉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后道口村民委员会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问题。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对于六名家属的损失赔偿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应为上年度(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即43726元×20年=87452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扶养人数,本案中,死者父母为死者徐某的被扶养人,一位65周岁,扶养年限计算15年,一位60周岁,扶养年限计算20年。

根据庆云县徐园子乡徐园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系证明,死者徐某与李某为兄妹关系,二人为其父母的扶养人,故其父母生活费:一人为27291元×15年÷2人=204682.5元,另一人生活费为27291元×20年÷2人=272910元;

徐某1,2008年出生,事故发生时13周岁,扶养年限计算5年,故其生活费为27291年×5年÷2人=68227.5元;

徐某2,2014年出生,事故发生时6周岁,扶养年限计算12年,故其生活费为27291年×12年÷2人=163746元;

徐某3,2020年出生,事故发生时未满1周岁,扶养年限计算18年,故其生活费为27291元×18年÷2人=24561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总计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18529元,该项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中。

丧葬费计算方式为山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告的该项诉求在此标准之内,故应保护43874.5元。

对于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徐某死亡事实及其于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

以上共计:1446923.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因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较大危险性,其仍冒生命危险于高压线下垂钓致使危险结果发生,对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可以减轻经营者即本案庆云县供电公司的责任。

因此本案酌定庆云县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按30%进行计算,总计为43407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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