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是已经去世了么,怎么又复活了呢?”近日,上海一医院发生一件乌龙事件。一男子刚为自己93岁母亲办理了身后事不久,又突然收到母亲生前所住养老院的电话称,他母亲没有去世。并已经被医院送回了养老院,当时男子有点不相信,结果对方还特意把带有老人照片的资料,拍照给男子发了过来。

当时男子吓得一身冷汗,明明自己母亲已经于4月22日离世了啊,自己才刚把户口注销掉了。这是怎么回事?那天火化的又是谁呢?…..男子越想越害怕,于是决定马上去搞清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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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几经周折,终于弄清楚了真相。原来是医院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将同是93岁高龄的另一位老人和男子母亲的资料搞错了。

目前,医院方面回应称,他们发现相关情况后,已经和养老院方面分别上门与家属沟通,真诚致歉,并得到了逝者家属的谅解,并表示将会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整改,严肃追责,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实际上,男子因母亲离世,心情还处于极度悲痛之中,结果又突然间又来一个“意外惊喜”,这心情一惊一乍的,说实话,胆子小的人,还真不一定能承受得起。希望医院方面,真的要好好整改一下,别又犯这样的错误,吓到其他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怎么看待这起事件呢?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过失原因写错别人名字,是不会构成构成侵犯姓名权的。但如果是故意冒用他人名字、干涉他人使用姓名,就会构成侵犯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其次,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想一下,正如前面所说,男子因为母亲刚离世,心情自然是处于极度悲伤状态的,然后因医院一方突然间给个“大惊喜”,这对于男子不仅仅是意外的,这心情大起大落的,算不算一种精神损害呢?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死者的姓名、肖像、隐私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男子选择不谅解,将医院和养老院告上法庭,主张索赔精神损失费的话,大概率是会获得法院支持的。

当然,目前男子已经谅解,因此大概率他是不会起诉对方的。但是,希望这次事件能够让医院引起重视,以后再别再“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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