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公司店大欺客是吗?让你解释一下中华香烟3字头华子和1字、2字头的区别,连句话都不回,我告你!

蒋先生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两条中华香烟,
“烟草公司不解释清楚3字头华子和1字、2字头的区别,就是侵犯了我知情权,必须退一赔三,!”陕西西安,一名男律师到烟酒店购买了两条华子,回家打开一看两条有点不一样。随后律师发函给烟草公司,要求其解释一下3字头与1字、2字头之间的区别。未果后,遂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案例来源:陕西西安碑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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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作为一名律师的蒋先生,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比较严谨,较真,要是看到有什么不靠谱的事情心血来潮的时候准会揪着不放,非要搞清楚葫芦里面到底卖的是什么药,总得把事情弄个明明白白,这也许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病吧。

事发当天,蒋先生到一家烟酒行去买了两条香烟准备送人,烟酒行老板看蒋先生买烟是为了送人的呀,那一定得送好烟才行,除了中华香烟还能有谁呢?于是蒋先生让老板拿出来两条软中华香烟。

但是烟酒行老板告诉蒋先生,这两条烟的价格不一样,一条要630元,一条要610元,蒋先生拿起烟来左看右看,就是看不出这两条烟有什么不同,问店老板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老板只告诉蒋先生,3字头的香烟贵一点,2字头的便宜一点,1字头的再便宜一点,蒋先生拿的一条是3字头的,一条是1字头的,价格相差20元。

蒋先生把烟拿回家之后,关于这个中华烟根据烟上面的编码定的价格也会有相差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他,他总觉得哪里不对劲,你总不能在香烟上喷个不一样的码就可以把价格给提上去吧?事情没有这么简单的吧?

也就是说中华香烟的价格不同,具体区别在哪里?3字开头的和1字,2字开头的香烟具体区别在哪里?还是用料不同还是制作工艺上不同从而产生不一样的成本定价呢?

蒋先生越想越发现问题越玄乎,他的倔脾气又来了,竟然想着就是要搞清楚这当中到底有什么区别,他问了很多抽烟的朋友,还有一些专业人士,所有人均表示,中华香烟在市场上确实有这种情况,并且由来已久,3字头的华子售价普遍高于2字头,1字头的华子香烟,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但是就是没有一个人能说得出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如果真如蒋先生这般较劲的话,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困惑,都不知道如何做选择了。

这真是见鬼了!按这么说,也就是烟草公司在这方面存在有重大过错呀,这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了吗?消费者既然掏了这个钱购买香烟,就应当有权利清楚掏的钱是否物有所值。

蒋先生这回开始跟烟草公司杠上了,他觉得烟草公司应该针对此现象作出一个权威利的解释,于是他致函给到生产中华香烟的烟草公司,要求其就3字头中华香烟与1字头,2字头香烟的区别作出权威性有说服力的解释来。

蒋先生具体诉求是:就1字头、2字头、3字头华子香烟在用料、配方、制作工艺、出厂价等情况进行说明。

但是信函发出去后一点动静都没有,烟草公司公司对蒋先生这种维权的都不屑一顾,蒋先生看久久没有回音,心里就不悦,不动点真格的还真的以为消费者好糊弄是吧?于是蒋先生一纸诉状把烟草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烟草公司侵犯了蒋先生的知情权,主张退一赔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作出书面道歉。

果然烟草公司有回应了,出来应诉了。

但是判决结果却很意外,蒋律师败诉了,这到底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双方对弈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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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状告烟草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换而言之,只要法院认定烟草公司侵犯了蒋先生的的知情权,那么其退一赔三的主张是成立的。

烟草公司却认为蒋先生应当找销售经营者维权,而不是找生产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0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再向生产者追偿。

也就是说,烟草公司认为除商品缺陷问题外,蒋先生应当起诉的是销售方,而不是生产者。

最终法院为何坚持烟草公司一方,而蒋先生败诉了呢?我们来看看整个过程的法律分析。

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蒋先生作为香烟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且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售后服务。因此蒋先生是本案的主体适格。即代表蒋先生有权告烟草公司。

蒋先生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烟酒行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购买的被告生产的3字头香烟比1、2字头香烟每条高二十元;

证据二:律师函及快递回单;证明原告购买了中华香烟,并要求被告解答3字头香烟与1、2字头香烟在用料、配方、制作工艺、出厂价等方面的区别,被告置之不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烟草公司针对蒋先生的控告作出以下主张: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的诉讼,从消法规定的知情权的具体关系分析,知情权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要素,三个要素中主体又包括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在消法第2条有规定,义务主体在消法第3条有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是生产者,并非经营者。根据消法40条相关规定,除商品缺陷问题外,消费者应向销售者并非生产者主张权利,因此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也就是说蒋先生要维权应该找烟酒行去,而不是烟草公司。

第二:本案香烟的外包装上,烟草公司已标注了香烟的烟型、烟支长度等相关信息,3字头与1、2字头香烟出厂规格一致,出厂价一致,按照统一产品质量规格生产,钢印数字不同是烟草公司为产品质量溯源采用的专用编码,属于企业质量管控的要求,也用于烟草专卖管理及行政执法、消费者真伪鉴定的需要,不存在恶意宣传或者诱导消费者的行为;故被告不予回复原告致函中要求解答的事项,并未侵犯原告的知情权。

通俗地说就像产品分批次一样的道理,第一批次,第二批次,都有编码,这只是为了方便管理,责任追究等,并不是说产品存在品质,工艺上的不同,而产生成本的不同。

第三:《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香烟商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当标识有包括警句在内的商品具体信息。

本案中,烟草公司作为香烟的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其已在产品包装上,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标注,即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四:再次,蒋先生致函要求烟草公司就1字头、2字头、3字头华子香烟在用料、配方、制作工艺、出厂价等情况进行说明,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超出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范围,即烟草公司并未侵犯蒋先生的知情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商业秘密指经营者享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权利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说到中华香烟的价格定价问题,这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上存在3字头的华子香烟价格高于2字头,1字头,并不是因为香烟本身的问题,而是市场上别有用心的商家制造出来的噱头,是市场上对3字头香烟的非理性追捧的结果,并非烟草公司原因造成的。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也支持了烟草公司的主张,蒋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因此法院驳回蒋先生的全部诉求。

那么,大家认为法院这样判是否公正呢?

对于华子香烟,3字头卖得比2字头,1字头贵,又有哪些不一样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