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后保留公职建议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必须是过失犯罪。相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不少过失犯罪系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造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特别是对有受害人的过失犯罪来说,在犯罪人员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后,也易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有效减轻社会危害性。

二、必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相比,此类刑罚属传统观念中的“轻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条件保留公职可以释放较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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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从严把握“案件情况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 以开除为原则,不开除为例外。只有具备“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条件,才可以不予开除。建议以下情形可考虑保留公职:一是政治素养较好,业绩突出或者曾作出重大贡献,保留公职有利于地区、行业事业发展;二是专业技术水平高,在本地区、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型人才,成果丰硕,保留公职有利于继续作出贡献、服务群众的;三是具有家庭困难、身体不好、临近退休等特殊情况,开除公职可能严重影响生活的;四是涉及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极个别特殊案件,需要保留公职;五是保留公职可以充分体现执纪执法综合效果的其他情形。

小编看法:

该文首先明确了犯罪类型必须是过失犯罪,且是3年以下刑期。反推,如果是主动犯罪或3年以上,那么肯定是开除公职。对于公职人员犯罪,可以分开2部分来看。首先,是党籍;其次,是公职。对于党籍来说,不管是过失犯罪还是主动犯罪,只要是刑事案件,都会被开除党籍。那么公职的话之前的做法是“一刀切”。但是从该文件来看,某些部门已经开始要综合考量,既要防止“好人主义”思想作祟而滥用,同时也要避免因担心被问责而不用但要做好区域和系统的平衡,对本地区或系统易发多发、影响恶劣的过失犯罪,从警示角度考虑,保留公职更应从严控制。

但是,对于家庭困难、或者领域内技术水平较高的公务人员,在开除党籍之外,可以保留公职。如果去认定困难程度或者技术等级。还需要尽快的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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