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吉林白山,发生了一件让大家觉得匪夷所思的事:一名女子的丈夫因病去世,该女子想要到银行查询丈夫名下账户余额,以及丈夫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她首先出具了户口本,但因为血型曾经被更改,银行工作人员不认可户口本的合法性。

她随后出具了结婚证,仍被告知结婚证不足以证明夫妻关系,需要到街道办开具证明,证明自己和亡夫之前存在婚姻关系,方可以查询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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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在互联网上得到了迅速发酵,众所周知,根据我国法律,“结婚证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的有效证明,街道办没有办法核实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一般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这种做法,类似于给客户出“自己证明自己是自己”的难题。况且,就算是出于确保真实性目的的考虑,街道办的证明也可能存在不实。罔顾结婚证的法律效力,而要求客户去街道办开具证明的做法,不但违背了法律,而且给客户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上的麻烦。

那么,银行的做法,究竟是“依规办事”,还是另有隐情?

首先,我们需要斟酌这件事本身的真实性。社会热点事件通过舆论的发酵,一些具体的信息可能会在传播过程中失真;另外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以及营销效果,可能会对事件的要素进行断章取义的加工,在两件毫不相关的事情之间强加因果关系,制造争议点。

或许有一种可能,在这一事件中,银行并没有孤立地反对“结婚证具有证明婚姻存续的法律效力”;相反,银行所强调的是,在特定事件背景下无法证明。这一特定背景,就是对于死者的财产继承。

根据我国在继承方面的法律,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他的妻子只是第一继承人范围中的一位。银行可能担心其他继承人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为妻子办理相关业务,可能会导致其他继承人利益受损。

举个例子,假如这名男子银行账户中有100万元。如果这10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妻子的,剩下的50万才是遗产。对于50万遗产,妻子只有权继承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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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在我国,夫妻双方离婚后,原结婚证会被盖章失效。但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去向民政局申请补办。这样就出现一个法律上的漏洞:如果凭借结婚证就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并且办理财产继承,那么,假如有一对夫妻,在结婚期间,女方补办了结婚证,拥有了两张结婚证A(原)和B(新补办的);在离婚后,B结婚证被盖章失效,但A结婚证被女方继续保留;在男方去世后,女方拿着A结婚证去向银行申请继承男方的财产。但男女双方业已离婚,女方无权继承男方财产,这一行为侵犯了其他人的继承权。

由不同部分交叉完成证明与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流程中的不法侵害、明确事后担责责任的划分,减少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其他风险。所以,银行要求当事人去街道办开证明具有程序上的合理性。

最后,我们也应该反思银行的做法:有没有更好的方式,既可以完成公证,规避意外情况带来的风险;又可以推进业务便捷办理?

从个人角度而言,提前订立遗嘱或者做好必要的公证,理清自己的财产关系,确实可以减少后人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为不仅仅是存款,还有房产、公积金等都属于遗产,房子过户或者是公积金的领取,都需要有继承资格的人一起去进行公证。

从银行以及政府的角度来说,可以在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做好银行信息与民政信息在系统中的必要流通,从而让数据在互联网中移动,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自证身份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