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承诺了退一赔十,凭什么不支持,我不服!”新疆沙湾县,一男子在某超市买了四箱茅台酒,花了5.46万元,超市开具的收据中写了假一赔十。男子发现是假茅台后,没有犹豫,果断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超市退一赔十。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男子马某住沙湾县,看到某超市有茅台酒卖,而且是现货后,便分三次在该超市买了四箱茅台,一共花费5.46万元。这可是大主顾,超市很热情,主动问要不要帮他把茅台搬到车上。

马某付完钱后,超市给他开具了收据,上面写得很清楚,假一赔十,之后一段时间,双方相安无事。

当超市以为这钱已经稳当的时候,突然就收到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

马某从超市买茅台酒的时间,分别是当月2号、7号和10号,第一次一箱、第二次一箱、第三次两箱,一共买了4箱。

马某将酒搬回家后,打开一瓶茅台,准备好好品尝一下,马某是喝过茅台的,酒一下口,他就发现酒不对味。买到假茅台了?马某找出市场开具的收据,没错,上面清清楚楚地写了“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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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马某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也不知道这茅台是真是假,遂委托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结果专业人士一眼就看出马某买的酒是假茅台,他买的茅台酒的包装和真正的茅台不同,商标是假冒的,酒也不是茅台酒。

马某在将超市告上法庭之前,还心存希望,找超市协商,谁曾想到,超市一口否认,他们说马某的假茅台不是在他们超市买的。

法庭上,马某拿出鉴定报告和超市写的收据,主张说,《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是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承诺履行。

马某认为,超市收据上写了假一赔十,该承诺严于法律规定,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超市应当履行承诺,假一赔十。

超市一方听完马某的主张后,提出以下辩解意见:

第一、马某知假买假,马某如果是消费者,第一瓶喝下的时候,就发现酒不对味,当时就应当找超市赔偿,而不是过了几天又买第二箱、第三、四箱,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马某知假买假。

超市认为,马某没有遭受欺诈,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可以退一赔三的情形。

从法律上讲,超市此项辩解意见是无法成立的,即便马某知假买假,也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也就是说,“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茅台酒属于食品,自然能够适用本条规定,司法解释的立场也很明确,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消费者知假买假拒绝赔偿,第一项辩解理由说不通,接下来超市一方又提出第二项、第三项辩解意见。

第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十。

超市一方认为,涉案的酒虽然不是茅台酒但是是真酒,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可以退一赔十的情况。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超市一方认为,马某不是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理由是:一般个人不可能购买四箱茅台酒用于个人消费。

若用于个人消费,在购买第一箱打开第一瓶时就知道味道不对,不会继续再购买,超市一方表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除此之外,马某在买茅台酒的时候,让超市一方抄写茅台酒的有机码,并要求超市假一赔十的承诺,而且每次购买均反复要求超市写上假一赔十的字样。

超市一方认为,马某恶意利用法律法规进行索赔,不符合立法宗旨和公平原则,法院不应该支持马某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法庭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后,法院表示,马某购买到的茅台酒虽然属于食品,但马某并无证据证明该假冒茅台酒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故本院不支持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但是,超市一方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赔偿马某相应损失。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的案情,除了判超市退货外,还判了超市赔偿马某1.5倍的损失(5.46万元×1.5倍=8.19万元)。

超市卖的酒,不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能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主张退一赔十,没有异议。

但是,在超市一方作出承诺,愿意假一赔十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十倍赔偿呢?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以身说法!(注:超市卖的茅台酒,是某酒行让超市代卖的,为了便于阅读,上述统称超市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