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惨了!”5月13日早上,黑龙江双鸭山饶河县,一名56岁男子孙某,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到上山准备摘点野菜回家。可不曾想,他遇上了庞然大物(疑似黑熊)。当时孙某第一反应就是想赶紧跑,往山下的方向跑。可是黑熊速度太快,一下子就把孙某扑倒在地上,并对其进行攻击。所幸的是,黑熊攻击几轮过后,就离开了,但也把孙某伤得不轻。

事后孙某忍着伤痛,趁自己还有意识,赶紧打电话向妻子求救。妻子接到丈夫的电话,立即联系儿子及其朋友等人,驾车来到山下附近,并分头上山寻找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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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在山顶找到孙某时,发现他的面部被黑熊撕咬到只剩半张脸了,并且人已经因大量流血,躺在地上,只剩一点点意识。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后。

经医生初步诊断,孙某面部创伤严重,眼睛、鼻子、口腔及面部严重缺损,后颈部、胸部、腿部不同程度骨折,血压、血氧饱和度偏低,生命体征很不平稳。

目前,孙某经医生紧急会诊后,已被送进ICU观察,医生说待孙某生命体征平稳后,视情况来决定进行后续手术治疗。

真的是太吓人了!希望孙某能够顺利跨过这道坎,逢凶化吉吧!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黑熊伤人,孙某能否获得赔偿呢?

实际上,关于动物伤人,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主要分两种,一种是有饲养人的,比如说,自然人自家饲养的小狗、小猫等。一种是“无主人的”,即野生动物。在这起事件中,攻击孙某的,应该是属于野生动物。

一般来说,野生动物伤人是没有承担责任主体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只能自理了。但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是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黑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至于孙某当时与黑熊相遇的具体情况,恐怕要等他好了以后,我们才能知晓!那么大家认为,孙某应该获得赔偿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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