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雅安市雨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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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雨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黑校车”违法超载危险驾驶案

5月13日上午,雨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黑校车”违法超载危险驾驶案,当庭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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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

被告人苟某某自购一辆车牌号为川TSK881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未取得校车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长期从事针对雨城区草坝镇顶峰村当地在校学生的非法旅客运输。2022年4月13日17时31分许,被告人苟某某驾驶该车有偿运送当地在校学生回家途中,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351国道2973公里500米处(雅康高速青衣江大桥高架桥下)时,被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核实,川TSK881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20人,超员11人,车内搭载的19人分别系雅安市雨城小学、雅安市文教新城幼儿园、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牛津之星幼儿园和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今天幼儿园的在读学生,该车载人超过车辆核定人数100%以上,已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审理认为

被告人苟某某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非营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时刻

员额法官 王瑷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我国整个未来的发展前景。近年来,校车超载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生命健康,使无数美满家庭支离破碎。未成年人安全出行需要相应职能部门、学校、老师、家长及校车驾驶员的共同努力。生命没有侥幸,希望所有人携手监督校车安全驾驶问题,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才是对生命最好的尊重与保障。

法律法规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