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晚,安徽省怀远县40岁男子董某某(有抢劫犯罪前科)因与何某某存在情感纠纷,当日上午携带自制电击工具翻墙入室,遇何某某儿子回家,乘其不备电击致其死亡,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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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冲动是魔鬼。董某某没有处理好与何某某的情感纠纷,迁怒于何某某的儿子,将其电死,这种做法过于冲动和残忍,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董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电击工具作案,说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人体能承受的电压不超过36伏,难以承受强电冲击,董某某用电击工具作案,已经预料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何某某儿子死亡的结果发生,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也就是说董某某具有非法剥夺何某某儿子生命的犯罪目的,涉嫌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本案发生在男女情侣之间,由感情纠纷引起,属于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因此董某某有可能要被从宽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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