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结婚证也不一定能证明你们是夫妻,谁能保证你们没有离婚呢?你还需要去街道开个证明来,我们认街道的证明!”,这家银行为何能这么理直气壮地提出如此无理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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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的潘女士在丈夫病逝后,拿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丈夫的死亡证明去当地一家银行查询亡夫名下的存款,结果先拿出户口本,银行人员说血型部分有涂改,难以认定真伪,又拿出结婚证,被告知说这个也不做数,谁知道你们离没离婚。

随即要求潘女士去街道开一个夫妻关系的证明来,否则不予查询。而且还说这是该行的一贯规定,最后还是潘女士去重新申领了户口本,才把业务办成。

这个事情曝光之后,大家算是开了眼界了,我们这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才知道原来结婚证也不能证明婚姻夫妻关系!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法院以后也可以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时,除了结婚证,还应该要街道或者乡镇开具一个夫妻关系证明才能立案呢?

其实关于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国家的婚姻登记条例等均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和认定,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夫妻关系上具有最高最直接的证明力。

对于婚姻或者夫妻关系之类的证明,街道无权开具。在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前往民政婚姻登记部门请求开具一个婚姻状况证明。

另外,银行人员还说你虽然有结婚证,谁知道你们离婚了没有?这个说法属于对人格的侮辱,更是蛮不讲理。按照这种无理逻辑,任何证件都可以不认,因为谁知道真假呢。

对于有结婚证的,即使已经离婚了,只要银行方按照规章办理业务,即使出现问题,也无需担责,因为银行方只是对这类证件进行形式审核,至于离婚了,为何没有收缴,这个不属于银行的职责范围。

同时,潘女士还出具了户口本,但是户口本因为血型处有涂改,也不被认可,搞不懂潘女士到底是去办理银行业务的,还是去献血的?户口本只要盖章处清晰,血型处涂改有合理解释,真伪是不难认定的。
本来一件简单的事情,最后以潘女士被迫去换户口本才解决,实在令人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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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的角度,潘女士有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死亡证明,环环相扣,仍然被无理要求、无理拒绝。

一方面反映了有些地方有些行业仍然土政策盛行,另一方面则是服务意识的淡漠和对他人权利的无视,才会出现有结婚证怎么样?谁知道你有没有离婚?你需要去街道开个证明的这样的闹剧!

虽然问题最终解决了,但是无形中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增大了社会的成本,动摇了群众对于法治的信心,因为结婚证都不能证明夫妻关系,那么身份证能证明你是你吗?你能证明你妈是你妈吗?如此一来,必然导致混乱和折腾!
严格程序要求本身没错,但是不能以此加码,更不能提出无理要求。大家认为这件事情为何会发生?欢迎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