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5月12日,江苏南京,发生一起令人发指的刑事案件。据警方通报称,当天上午12时许,40岁男子董某(安徽怀远人,在泰州打工),其因与女子何某有感情纠纷,遂携带自制电击工具翻墙到秦淮区秦虹路某小区何某的家中,欲找何某报复。可当董某发现何某儿子回到家后,趁对方毫无防备之时,用自制的电击工具,将何某儿子电击身亡。

董某作案后,因现场起火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已逃离现场的董某抓获归案。后经警方调查,董某因抢劫罪曾被刑事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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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双方好好沟通便是,董某怎么能够对一个孩子下死手呢?真是丧心病狂到极致!法律必须严惩,还死者一个公道!

本案董某作案时所使用的是自制的电击工具,其应当明知这种工具的危害性与杀伤力,但其却仍然使用在何某儿子身上,即代表其对何某儿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故董某的行为,大概率是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

刑法第232条规定,不论行为人是使用什么手段、什么作案工具,杀害被害人。只要行为人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本案董某的行为来判断,其携带自制电击工具上门的真正目的,就是想对女子何某,实施犯罪行为。但意外的是,其先遇到的是何某的儿子。

换而言之,何某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注意,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较深,因此在量刑时,法院一般将会酌情从重处罚。另外,通报称董某曾被刑事处罚。如果其作案时距离其刑满释放之日未满五年的,法律将其评价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强调一下,这里指的是应当,即必须要!

综上所述,本案董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有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如果其在一审宣判前,未有包赔偿并获得谅解等重要可从轻处罚情节的话,其大概率是会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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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即便董某或其家属不主动赔偿,何某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董某赔偿其经济赔偿。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被侵权人或其家属,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

最后,希望本案能够起到警醒作用。即感情并不是生命的全部,当对方提出不合适要分手时,务必要理性对待,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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