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父母的无知,害了自己的孩子!”湖南湘潭,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刑事案件。14岁男孩小韩因被同学欺负,而导致患上了抑郁症。可无知的父亲韩某,发现儿子的异常行为后,并不是第一时间找学校沟通、将儿子带到医院就诊,而是通过朋友找来所谓的“大师”陈某,来给自己的儿子“治病”,并最终导致儿子死亡的悲剧。

(案例来源:新湖南、湖南湘潭中院)

事发那天晚上,陈某来到韩某的家中后,装神弄鬼地声称,要先准备道具来为小韩“治病”,次日,陈某在韩某家中,完成所谓的“法事”后,便交代小韩父母,孩子三天内不能出门、也不能见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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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两天后的早上,小韩身体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还出现喘粗气、讲不出话等异常症状。此时韩某仍然执迷不悟,选择相信陈某,并打电话让他马上到家里来,看看儿子的情况。

陈某来到后,竟然声称这是正常现象,而且还说小韩有快好的迹象,随后又搞来一碗符水,让小韩的母亲给孩子喂下去。万万没想到的是,小韩喝下母亲喂来的符水后,小韩便将年龄永远定格在14岁。

后经鉴定,小韩的死亡系因液体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的。随后检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其提起公诉。

那么陈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呢?

有网友说,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严重,应当判有期徒刑3-7年。

实则不然,此罪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侵害被害人之故意。然而本案陈某对小韩的死亡,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存在“故意”的,即其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小韩治病,却仍然利用迷信手段蒙骗家长,致使小韩不能及时接受医院的治疗,并导致其死亡结果发生的。

《关于办理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明确指出,凡是利用迷信手段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并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认定为构成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的,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30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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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之行为与小韩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故根据本案陈某犯罪事实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决定。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遂提出上诉,但二审中院支持一审判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即当发现孩子有异常行为时,家长首先要做的是与孩子沟通,了解情况后,作出适当的处理。

就本案而言,如果父母了解到实情后,能够正确处理,或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但本案的结果却是因为父母的无知,而造成小韩死亡的严重后果,实在是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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