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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沐小

01案例介绍

2019年10月,左某从胡某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作为婚房。装修时却从邻居处听说此房曾经的租客在房中上吊身亡,遂找到胡某要求退房。左某认为,胡某卖房时从未提及该房屋曾发生过上吊自杀的事实,该刻意隐瞒行为构成了对自己的欺诈。自己买房子几乎是倾尽所有,而现在不仅该房屋的价格因凶杀案实际上已经大大降低,而且该房屋是“凶宅”的事实已给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

胡某则认为,谁家都有生老病死、旦夕祸福之事,如果因为房内曾经死过人就要求退房,那我国的老房子就都不能住人了。买卖过程中,其之所以没有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也是出于为买方考虑。现在其作为房屋卖方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唐先生,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故不同意唐先生的退房要求。唐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02法理分析

房屋价值实际上是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的。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上吊自杀的感到恐惧和忌讳,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价值规律及现实生活实际,发生过这类事件的住宅,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是依据人们现实生活的观念,房屋会因购买群体的忌讳而大为贬值。

因此,该房屋内曾发生上吊自杀这一事件,已经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胡某作为卖方在出售其房屋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购买方告知房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实,由于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其行为构成欺诈。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左某提出的撤销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03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4普法贴士

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因原房屋中曾经死过人,尤其是曾出现过一些非正常死亡的情形的,购房人发现后觉得是“凶宅”、“不吉利”而提出解除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这种因“不吉利”而引发的纠纷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认定不一。

我们认为,房屋中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对房屋价格确实会构成一定影响,这并不是封建迷信,而是风俗习惯,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承认这种情形对购买者购房意愿的影响,并可判令在出卖人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并不意味着解除的条件可以随意扩大,何为凶宅,不能仅以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而是应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公众认知为判断标准。例如房屋中有自然死亡的老人,或者是购房后发现邻居家的房子是凶宅的等等,并不能撤销合同。

由此可见,购房人事后以要求退房的方式维权,客观上是存在结果不确定的风险的,最好的防范办法还是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的情况尽可能的了解,并且对卖方隐瞒该事实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