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取出2500欧元假币,银行却不认账!”女子韩某与荷兰丈夫结婚后,母亲在银行取出9000欧元,因没有外币验钞机,仅靠人工检测认定为真币后给了韩某,后韩某发现有2500欧元为假币。韩某多次要求银行兑换2500欧元真币被银行拒绝,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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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这个案件相对于一般的在银行取出假钞的案件来说,是很有意思的。银行和韩某之间经过了多次的交锋,双方唇枪舌剑的在庭上进行了攻击和防御。

第一回合中,韩某率先出击,直接拿出经过鉴定的五张价值2500欧元的纸币并且附有鉴定报告来说明自己母亲从银行取出的钱是假币。面对这有力的证据,银行也不甘示弱,用两点予以回击。

首先是根据证明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韩某只是提供了5张假欧元,并不能说明是从银行取走的。其次,韩某在银行曾多次存取欧元,对欧元有所认识,本案中的假币手感极差,作为和外国丈夫生活的人,是能够辨别这种假币的。

面对银行的第一回会反击,韩某又进行第二回合的出击,直接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当时对外币并没有相应的验钞设备,完全是靠员工的眼睛进行鉴别,不能排除存在从银行取出假币的可能。

银行则再次反击,认为当时的员工是通过了人民银行的反假币资格测试,已经取得反假币资格证书才上岗,而且银行的外币都是从上海调出,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从上述两个回合来看,银行似乎是占据了上风。虽然说银行出现假币,尤其是出现假欧元的情况很少,但也不是不可能,而韩某恰好遇到这件事。那么在法律上究竟该怎么解决呢?

在这5张假欧元是否是从银行取出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法院就只能依靠证明规则和证明标准来做出最后的判断。

根据该《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对⾃⼰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主张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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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韩某主张假币是从银行取出,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确实从银行取走,而且在距离取钱已经过了一周,韩某也自述将钱带到上海等地后才发现有假币,这就对她自己的说法更加的不利。

其次,银行也是提供了现场取钱的视频,视频中虽然没有机器对欧元进行验证,但是员工确实是在认真核对,而反观韩某一方却并没有仔细清点及核对所取走的欧元。

在这些间接事实的组合下,结合我国证明标准的的规定,即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达到完全证明的程度,只需要达到高度可能行即可。也就是说让法官相信你说的话可能是真的,法院宁愿相信你而不愿意相信对方,那么你就成功了。

本案最终的结果也确实是如此,法院认为韩某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假欧元来自银行,而银行却提供了多个证据证明自己在给钱的时候尽到了谨慎管理义务,所以法院判决韩某败诉。

我搜了一下,2500欧元大概相当于人民币17500元,这欧元也太值钱了吧。这件事情再次告诉我们,在银行取钱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银行出错的可能很小,但一定出错,大概率是自己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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