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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12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王希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希军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追缴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成立“讨债”公司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2010年,被告人王希军注册成立某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自2011年起将为他人追讨债务作为该公司的唯一业务。为达到恐吓、胁迫“债务人”的目的,被告人王希军特意吸纳身材高大、强壮且留有文身的成员,先后纠合、招募被告人王锡忠、孙雷、蔡亮亮、王存安、王昌恒等人,依仗人多势众,插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非法追讨债务,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希军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锡忠、孙雷、蔡亮亮、王存安等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以王昌恒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以为债权人追讨债务为名,非法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借口“谈判”“协商”“调解”,对债务人采取跟踪、围堵、拦截、辱骂、滋扰、殴打、拘禁等暴力及“软暴力”行径,敲诈勒索债务人巨额财产并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向债权人索取高额费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惠州、深圳等多地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入侵住宅等大量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残害群众,严重影响了多名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甚至有被害人被迫以自残、犯罪等方式逃避追债。王希军团伙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催收债务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1年12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王希军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蔡亮亮、孙雷、王锡忠等其余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追缴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希军等人提起上诉。

2022年3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坚决杜绝暴力催债、追债现象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也提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债权人催收债务不能诉诸暴力,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更不能以此为业谋求非法利益。近年来,暴力催债、追债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引发次生刑事案件,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广泛、恶劣的社会影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文方遒介绍,该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民间借贷、经济纠纷,非法催收债务,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件。一、二审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依法认定以被告人王希军为首的犯罪团伙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被告人王希军在内的17名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为诸多被害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黑涉恶犯罪,肃清相关行业“毒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

文方遒指出,该案的审理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准确认定“软暴力”行为。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界定类似“软暴力”行为便具备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案中,以被告人王希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传统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催讨债务外,还采取了如跟踪、围堵、纠缠等缺乏显著暴力性的方式,不断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强迫被害人还债。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为摆脱该组织的追债行为,甚至被迫犯罪、自残。该组织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破坏了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据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组织的行为属于“软暴力”。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作出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反有组织犯罪法也对追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彰显了人民法院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经济基础的决心,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是我国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后,人民法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该案中,一、二审法院一方面对包括被告人王希军在内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等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重拳打击黑恶势力,有效彰显了法律权威,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仅有被害人陈述等孤证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具有坦白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确保罚当其罪、罪刑责相适应,做到“当宽则宽”。

【记者】杜玮淦

【通讯员】唐明伯

【作者】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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