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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妇联系统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方案

今年,我们将以

“喜迎二十大·法治润万家”为主题

开辟“楚凤学法”普法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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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无故辞退哺乳期女职工

“任性”企业得不偿失

——方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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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方某(女)系某公司员工。方某入职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3月,经所在公司批准,方某开始休产假,同年5月,方某向公司索要工资时,被告知已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年11月,方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因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方某经济赔偿金以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产假期间工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88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9566元、产假期间工资5397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3503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64元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哺乳期无过错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是做了细致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与休产假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为保障女职工权益,打破就业歧视起到了较好示范作用,促进企业进一步依法规范用工,切实贯彻女职工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与休产假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为保障女职工权益,打破就业歧视起到了较好示范作用,促进企业进一步依法规范用工,切实贯彻女职工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02

暴力伤妻不顾后果 男子被判获刑一年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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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妻子鞠某长期分居,案发前孩子与刘某某共同生活。2019年1月29日15时许,刘某某以鞠某不该将孩子带走而发生争执,刘某某用拳头将鞠某眼部击伤。经鉴定,鞠某左眼眶内侧、上侧壁骨折、鼻根部软组织挫裂伤及左眼钝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家暴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鞠某系夫妻关系,但自小孩一岁半后即长期分居。案发当日,刘某某与鞠某因小孩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使用暴力殴打鞠某,致使鞠某轻伤二级,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对“家暴”的否定评价,通过判处被告人刑罚的方式有力保障被害人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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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本文来源:湖北省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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