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这个社会上就是有条条框框的规矩,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所谓道德,在一些学者看来,是蕴含着东方文化的情性、人文、个人修养等色彩,而“伦理”概念蕴含着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属性。

而家庭伦理剧,一直以来都不过时,因为由伦理道德构成的故事,有时离我们很远,有时又离得很近,容易引起大众的关注和认可,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故事的发生,却是比电视剧里所呈现出来的还要精彩,但有些不同的是,现实生活中没有那么多完满的大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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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年轻的湖南男子晏云(化名)以上门女婿的身份进入了湖北鹤峰县马镇的罗家,罗家其实有一儿一女,但因为舍不得女儿罗丽(化名)去婆家受苦,便招了个上门女婿,不过上门女婿又容易遭到轻视,罗家人待晏云并不很好。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针不扎到自己身上,是不会感到疼的。”罗家人待一儿一女上心,可待儿媳、女婿就不同了,不是自己的亲孩子,就不会当成宝贝,呼来喝去的都是经常的事情,让晏云感到十分难受,与罗丽自然没有多少感情可言,不过是晏云的家庭条件不好,不过是两人已经有了孩子,这婚是没有离。

不过在一个屋檐下相处久了,晏云却和罗丽的兄长罗祥(化名)的媳妇林菊(化名)有了感情。事实上,林菊和罗健是有些感情的,曾也甜甜蜜蜜过,生育有一个儿子,但罗祥和罗丽一样,自小就颇受父母的宠爱,因此性格骄纵,没有多少耐心,脾气不是很好。

并且婚后生活多的是鸡毛蒜皮的事情,有了儿子之后,罗祥待媳妇就不是很体贴了,但婆婆又常常挑林菊的刺,很多时候,林菊心里感到委屈,就偷偷摸摸一个人躲着擦眼泪。从某方面来说,林菊和晏云多多少少是有些同病相怜,因此两人产生了惺惺相惜之感,于2000年起开始了地下恋情。

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2年后,林菊和晏云的事情就被罗祥、罗丽兄妹俩知道了,罗家人自然是感到十分生气,痛骂了两人一顿,认为他们不知廉耻,但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罗家人还是不赞同离婚,只要林菊、晏云两人就此断了,日子该怎么过还怎么过。

可晏云、林菊两人也知道,这之后的日子恐怕是更不好过了,于是晏云想着和罗丽离婚,并且让林菊和罗祥离婚,他们俩终成眷属,未必不是件好事。对此,林菊是有些心动的,但除了晏云怂恿着她离婚,其他人都不支持林菊与罗祥离婚,并且提醒林菊,晏云和她现在能享受到的东西,都不是晏云创造出来的,而是罗家的支撑。如果林菊真与罗祥离了婚,放弃自己的儿子,与晏云待在一起,也不一定能过上好日子。

亲朋好友好说歹说,林菊并没了离婚的想法,不巧的是晏云在这时候查出了肾病,可以说晏云是走到了一个绝路,人就容易发狂,2002年3月22日大晚上,晏云拿着块砖头去找林菊,要带林菊私奔,林菊拒绝了,两人遂发生了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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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云的心底便生出了一股怒火,对林菊由爱生恨,就把林菊杀害了,之后晏云又先后杀害了罗祥及其儿子,制造出了灭门惨案。

但尽管晏云知道自己难逃法律的制裁,可他杀人后并没有选择自首,而是逃进了深山老林,在逃亡期间,晏云又开始忏悔,如果没有和林菊展开畸形的恋爱,恐怕是另一番结局。

不过故意杀人罪的罪行不小,因为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更何况晏云连杀了三人,犯罪情节十分严重,手段残忍,所带来的影响十分恶劣。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但在本案中,晏云的罪行是很难不被判死刑,晏云落网后,经法院审理后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晏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2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晏云依法执行了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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