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沐小
一案例介绍
小张是天津市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21年7月1日,小张在所在小区居民楼附近捡到一只柯基犬,该柯基犬腿部被车刮伤,小张将柯基犬带回家包扎好,并给柯基犬喂食。两天后,小张的父亲张某看到小区内楼门口张贴寻狗启示,内容为:春风十里小区A栋走失一只柯基犬,如果有哪位好心人捡到了请联系我必有重谢(酬谢5000元),我愿高于市场价买回,并附有宠物狗照片和联系方式。张某的父母按照联系方式找到于某,并对此事进行沟通,于某称愿意按照约定以5000元作为酬谢。
张某将这只柯基犬交给于某后,于某几次推脱,拒不给付酬谢。张某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于某按照张贴的广告履行承诺。于某在法庭辩称:张某联系他的时候,自己已经撕掉悬赏广告,撤销了该广告,没有悬赏的意思表示。并且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应该无效。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因自养的宠物狗丢失发布悬赏广告,承诺归还该宠物狗者可得酬金5000元,原告将该狗归还被告,被告有义务支付原告酬金5000元,小张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其领取奖金的行为是获益行为,应为有效。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在原告归还狗之前已经撕掉悬赏广告,但该悬赏广告是张贴过的,仅以撕掉的行为不能让人理解为是撤销悬赏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四普法贴士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广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
二是应征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
三是应征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对于悬赏广告的属性,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与"要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允诺说”主张,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指定行为时,所成立单方允诺之债。
“要约说”主张,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悬赏广告作出时,要约生效,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根据《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倾向于采取“要约说”。
当然,不论采取哪种观点,有三个规则是均可以适用的:
行为人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可取得报酬请求权
也就是说,小张在捡到柯基犬时即使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也不影响其通过悬赏广告领取报酬。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行为的,享有悬赏广告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五条的立法原意,小张的行为为获益行为,应为有效。
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1)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
(2)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