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看家狗咬死或咬伤入户窃贼案件时,有人会提出这样的观点:纵然小偷有错,也罪不至死啊,认为狗主人应当担责。当我们要反驳这种观点时,就要论证狗主人为何无刑责无侵权,绝不能泛泛地说:“如果要为小偷的死承担刑事责任或赔钱,还有天理了!不是在鼓励盗窃吗?!”以下列举一则真实发生的狗咬死入户窃贼的案件,从刑事和侵权角度,分别讨论狗主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和承担侵权责任?敬请阅读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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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翻墙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狗主人须担责吗?

简要案情】事发广东,男子连某曾因盗窃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事发当天,连某来到一栋别墅,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后,遂准备入户盗窃,当连某准备翻墙入户时,却被两条看家的狼狗的叫声吓住并离开。

数小时后,连某再次返回该户人家,再一次确认家人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根掺有药物的骨头,准备先将两条狼狗毒死后再实施盗窃。

广东一男子翻墙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狗主人须担责吗?

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中毒倒地,此时,连某认为时机已到,狗已失去了攻击能力,遂翻墙入室,令连某没有想到的是,随着连某从高墙上跳下,落地后的响声,将其中一条狼狗惊醒,并从地上爬起向其扑来,随后,另外一条狼狗也扑向了连某,最终,连某被两条狼狗疯狂撕咬,邻居听到惨叫声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连某已经死亡。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看家狗咬死小偷,主人是否负刑事责任

对这个问题还真不能简单回答是或否,应分情况讨论。

当以“小偷罪不致死”为由,要求狗主人担责时

当小偷入户盗窃时,狗主人唆使狗咬死小偷的,此时,狗咬人视为主人对入户盗窃小偷实施正当防卫的工具,不能认为是狗在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狗的咬人不是刑法上的行为,只能视为主人对小偷实施的防卫行为;当小偷入户盗窃时,主人眼看狗咬小偷置之不理的,也是主人对小偷实施的防卫行为,狗只不过是主人防卫工具而已。这两种情况下,狗咬小偷都是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因此,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在小偷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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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翻墙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狗主人须担责吗?

虽然“小偷罪不致死”,但狗主人也无责时

本案的事实情况是,狗咬入户盗窃的小偷时,狗主人没有在现场,这种情况下,狗咬死小偷该如何评价呢?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狗咬死小偷的案件,之所以会有“小偷罪不致死”的声音,来为狗主人担责寻找理由,大概是因为一个人因盗窃被狗咬死或被人打死,这样的结果似乎过重,在生命与侵犯财产的法益之间进行衡量,虽然小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法益或危险,但小偷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无论什么人的生命法益都值得尊重,本案中,小偷入户盗窃被狗咬死,明显侵犯了小偷的生命法益,而在违法性层面,又难以找到合适的阻却事由,如将看家护院的狗视为防卫装置时,咬死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有法益侵犯性。因此,从违法性层面难以为狗主人找到合适的阻却其行为违法性的理由。

广东一男子翻墙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狗主人须担责吗?

尽管如此,毕竟犯罪仅有客观违法还不够,主观上还要有责任,才能对狗主人予以刑法谴责。前已述,不否认狗咬死小偷时,狗主人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要让狗主人负刑事责任,还要看狗主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且有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客观归责理论,以小偷自甘风险,就自我答责为由,否认狗主人的狗咬死小偷的责任。

实际上,从另外一条路径同样可以否认狗主人的主观责任,虽然狗主人对饲养的大型犬只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栓起来,对一般人会有风险,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从这个角度来说,狗主人主观上有过失,似乎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有人不走正常路,翻墙入户的行为,对狗主人来说是不能预见的,因此,狗咬死翻墙入户的小偷,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狗主人虽然客观上违法,但主观无罪,不能让狗主人负刑事责任。

狗咬死小偷,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为特殊侵权类型之一,区别于一般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无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广东一男子翻墙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狗主人须担责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文规定就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在饲养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饲养人免责任事由,即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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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翻墙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狗主人须担责吗?

本案中,小偷翻墙入户时,发现家中有狗,后又用带有药物的骨头,试图毒死狗再盗窃,足以说明小偷对导致的损害存在主观故意,根据《民法典》规定,狗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其实《民法典》狗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和刑法上狗主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之间,极为协调且无缝链接。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免责,但意外事件虽然阻却犯罪,但不阻却侵权责任,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中,使用了“可以不承担责任”的说法,而没有采取“不承担责任”的说法。至于,狗主人是否承担侵犯责任,法把自由裁量权留给了法官。

广东一男子翻墙盗窃被狗咬死,家属索赔66万,狗主人须担责吗?

结语:以上从《刑法》及《民法典》角度,分别论述了狗咬死入户盗窃的小偷的刑事责任,及侵权责任负担问题。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狗主人不负刑事责任,但不是绝对不承担侵权责任,是否让狗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将裁量权留给了法官。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