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底,被告人李某4和苏某、刘某1受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更名为x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指派,由刘某1任组长,负责“x”高铁x段地上房屋信息采集工作。在采集李某1(信息采集编号为B004)的房屋信息时,苏某和刘某1负责测量、清点附着物,李某4负责记录。

李某4将李某1实际为2层的房屋记录为3层,多采集房屋面积124.443平方米,苏某和刘某1在李某1的房屋信息采集表签名,致使李某1于2016年10月份多得到国家“x”高铁项目资金补偿款187368元;

在采集示范区x西组陈某(信息采集编号B077)的房屋信息时,苏某负责测量、清点附着物,刘某1没有参加该房屋信息采集,李某4负责记录,李某4将陈某实际为3层的房屋记录为4层,多采集房屋面积155.925平方米;

李某4在未告知苏某和刘某1的情况下代替两人在陈某的“x铁路河南段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清点清单册”上签上两人的名字,致使陈某于2016年4月份多到得国家“x”铁路项目专项资金补偿款193503元。案发后,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380871元已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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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供述

我们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到户登记建筑物、构筑物状况及附着物的数量,并丈量房屋面积,对建筑物、构筑物状况及附着物的数量和丈量的面积进行登记上表,并对登记的内容负全责。我们这一组有我、刘某1、苏某。我们三个人的工作没有具体分工,轮流进行丈量、登记上表,在采集时一个人负责登记上表,另外两个人负责丈量、清点附着物,每天工作完成后我们三个统一在信息采集表上签字。

通过我上次查看B077户主为陈某房屋信息采集录像,陈某的房屋实际是3层,这是由于我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工作没有尽职尽责,造成了编号B077陈某房屋信息采集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信息采集表上登记的是4层,对工作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通过看视频,B004的房屋为2层起脊结构。信息采集表上登记的是3层,多登记了一层,这是我们信息采集表登记错了,但是我和B004的户主李某1不认识。

B077(陈某)、B004(李某1)这两户,清点清册和信息采集表上的数据内容都是我负责填写,表上所有内容都是我当场填写的,苏某负责测量和报给我数据。B004刘某1负责和苏某配合测量。信息采集表和清点清册上的内容都是我当场填写,表上签名都是每天下午信息采集结束后,在x办事处x路地下桥东侧一个固定地点签的,当时我们这一组所有签字人员都是在这个地点统一签字。

按规定应该在测量现场当场审核签字,产权人也应该当场核实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当时我没有审核就在表上签上了我的名字。B077(陈某)清点清册上是我替苏某和刘某1代签的名字,B004(李某1)表上是他们两个自己签的名字。按规定我不应该替他们俩签字,我这样做是违反工作原则的。

三、证人证言

采集人员分两组,由刘某1任组长,人员有我、李某4、刘某1、孔富德、刘永红等人员。在x村信息采集时,我和刘某1、李某4三人一组,我负责房屋的面积测量、结构认定、报数据;李某4负责填写信息采集数据工作。编号B077房屋确实只有3层,在清点清册上登记的为什么是4层,这个事李某4应该清楚。

从视频看对这户测量采集时刘某1当时不在场没有参加。在房屋信息采集时有个队长请我们吃过饭。B077户是我负责丈量面积,李某4负责记录。表上经办人一栏苏某字样,不是我本人签的,是李某4代我签的。编号B004,产权人李某1房屋信息采集时是我、李某4、苏丙荣三人负责采集的,采集表上的笔迹是李某4填写的,我和刘某1负责测量数据和认定房屋结构。

看过视频后我才知道,房屋实际是2层,采集表上登记是3层,多登记1层面积。在我签字时确实没有进行审核就签名了。按规定应该在被采集户的测量现场进行核对并签字。信息采集组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在被采集户现场对登记人员所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才可以在“清点清册”和“信息采集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但是在x高铁拆迁房屋信息采集时,“清点清册”和“信息采集表”上的相关数据是由登记人员现场填写的,然后产权人现场签字确认,采集组人员签名都是在一天的工作结束后统一签名。由于我们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B077(陈某)和B004(李某1)分别多登记了一层的事实,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4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4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