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女子苗某,无正当职业,为了维持生计,平日里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这天,她在一家小卖部进行盗窃时,被小卖部老板曹某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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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扬言要报警处理,苗某见状,被吓得不轻。她一面声泪俱下地央求曹某不要报警,一面主动提出可以做出金钱赔偿。

曹某对此却不为所动,坚称必须要报警处理,为防止苗某逃脱,还当即关上了店门。不过,当他发觉苗某长得颇有几分姿色时,便又急忙改了口。他暗示苗某,赔偿也不是不可以,不过他不需要金钱赔偿。

苗某见曹某看向自己的眼神明显不对劲,结合曹某所说的话,当即也明白了曹某的意思。于是,她心念急转,心里便有了主意。

随后,苗某开始主动向曹某示好,提出只要曹某不报警,便可以和他发生性关系。曹某一听,正合其意,便不假思索地点头同意了。

不过,让曹某始料不及的是,事后,苗某竟以自己遭到强奸为由,要求曹某赔偿她5千元的精神损失费,否则就报警。

曹某听到苗某的威胁后,又气又急,和苗某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最后,眼见事情已经无法善了,曹某在经过一番思想挣扎后,主动选择了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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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在本案中,曹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本案中,曹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子苗某发生关系;而且苗某还是主动提出的与曹某发生关系,属于自愿行为。所以,曹某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不过曹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理应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当然,也有律师认为:

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以外,还有其他手段。其中,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趁机与其发生关系,便属于其他手段之一。

本案中,曹某将苗某关在小卖部里,此时的苗某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而在这种情境之下,苗某的意志其实是处于不自由的状态。

曹某将苗某关在小卖部后,先是威胁其要报警处理,后又暗示苗某,他可以不报警,也可以接受苗某的赔偿,但是不要金钱赔偿,以此暗示苗某同自己发生关系。

在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女子苗某不得不选择同曹某发生关系。曹某的行为,完全利用了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综上所述: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二:本案中,苗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哪些罪名?会受到何种处罚?

1、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苗某曾进行过多次盗窃,虽然盗窃的财物数额或许都不大,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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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苗某同曹某发生关系后,以自己受到曹某强奸为由,要挟曹某支付其5千元精神损失费,否则就报警。

其行为明显属于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意图非法占用被害人的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苗某向曹某敲诈5千元的精神损失费,其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因曹某并未支付5千元,所以苗某的行为属于敲诈未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