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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7日)上午,常州市委政法委、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公安局、常州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联合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法院介绍,沈某与谢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某生偿还沈某借款本金155560元及利息。因谢某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沈某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坛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案涉自建房不宜处置,金坛法院在查封案涉房屋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7月24日,谢某生因上述案涉房屋拆迁获得24万余元拆迁款,但谢某生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债务,而是将上述拆迁款转作他用,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金坛法院认为谢某生的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8月,谢某生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返还沈某85000元。金坛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谢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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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规避执行作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表现形式之一,不仅使得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本案对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执罪,有利于发挥拒执罪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巨大威慑,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良好氛围;更警示失信被执行人在法院有未了结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如有新的财产不申报或转移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通过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制裁,有助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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