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牟取非法利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近日,隰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非法获利数额及量刑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01

案情简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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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夫妇承包了某洗浴中心,2021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郝某某让给洗浴中心介绍“按摩女”,二人协商好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后被告人郝某某联系多名“按摩女”到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服务。经调取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郝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截止案发被告人郝某某非法获利3.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非法获利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介绍他人到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经营的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与被告人王某某协商约定嫖资分配比例并直接参与管理卖淫女,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实施勾通、撮合行为,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未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实施牵线搭桥、勾通撮合行为,不符合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构成容留卖淫罪。结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隰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02

案情简介二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系母女关系。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某宾馆期间,被告人杨某协助被告人杨某某经营宾馆的有关事项。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宾馆给五名卖淫女长期提供住宿容留卖淫,被告人杨某某和卖淫女协商服务项目和提成比例,为便于管理卖淫女,被告人杨某某、杨某和卖淫女组建微信群,二被告人在群内安排按摩、卖淫顺序。经查,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收取提成8.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微信收取提成8.6万余元,二被告人共计获取非法利益17.4万余元。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向侦查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被告人杨某帮助实施容留卖淫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隰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03

案情简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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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被告人申某某开始经营某KTV。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申某某在经营期间,明知王某某、牛某某、梁某某三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及便利条件。为方便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被告人申某某组建某KTV微信群,并就嫖资分成与卖淫女约定按一定的数额抽取。截止案发被告人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从中抽取嫖资257笔次共计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卖淫而予以容留,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情节严重。结合被告人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隰县法院持续推进打击“涉黄涉非”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铲除黄赌滋生土壤。此次案件的宣判,充分展现隰县法院打击“涉黄涉非”犯罪行为的决心和信心,进一步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推动隰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远离“黄、赌、毒”等败坏社会道德风气、害人害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群防群治,共同为建设平安隰县贡献力量。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来源: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