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个案例,2021年1月31日,张女士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张女士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万多元。签订协议后,张女士离开了公司,公司却以张女士处于哺乳期,应当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由,撤销了双方此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张女士重新上班。最终,法院对于张女士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张女士胜诉。(5月6日检察日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提到,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去年,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也再次重申,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这家公司貌似依法办事,以员工出于哺乳期为由拒绝员工辞职,这种反向操作实际上同样是违法的。

处于哺乳期的女员工,既有不被辞退的权利,也有主动辞职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不可以主动辞职。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只是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之后,公司是不需要给员工赔偿的。双方协定经济补偿金10万多元,新闻里没说原因,但不管什么原因,公司当初是认可的。事后公司撤销了双方此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更像是为了10万多元而反悔,法院当然不予支持。说到家,这家公司的反向操作,并非真正是为哺乳期员工着想,还是为公司利益。

职场江湖里有这么一句话——职场妈妈都是长着三头六臂、有着无穷精力的女超人。她们同时面临来自职场、家庭和社会的期待,不仅需要在职场上与男性一样“冲锋在前”,在家庭中也需要承担家务、赡养老人、养儿育女等职责。特别是哺乳期的女工,面临的压力更大。但近年来,“哺乳期”成为争议高发地带。2019年,上海权威部门发布的三组典型案例中,有四大案例都是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

让哺乳期职工权益更有保障,用人单位当落实好主体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及劳动用工监管的力量也不能缺失。除此之外,尊重女性哺育自由,保障女性哺育权利,营造有利于母乳喂养的环境,更离不开多方社会主体的协同努力。特别是在常态化防疫的背景下,更要重视好哺乳期女员工保护。

2020年疫情初始,国家卫健委就印发《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孕产妇和儿童是易感人群,并要求进一步做好针对孕产妇的疫情防控。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更是向各地工会女职工组织发出建议: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同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疫情期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诉求,及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

又到母亲节,如何过母亲节?有人说,妈妈明确提出自己不想要的“雷区”,能有效避免我们每次作选择时掉坑;有人说,“突击尽孝”也意味着手忙脚乱,以及对爸妈持续性健忘、短暂性记起;有人说,让我们彼此都知道,我很爱她,她也爱我;有人说,妈妈需要的不是礼物,而是“被需要”......或许在这个节日里,我们更应该拿出点时间关注一下哺乳期的母亲们,让她们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