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收到了人事的通知,表示他的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按规定不予通过试用期,作辞退处理。本以为按照小林的性格,会跟公司闹上一番,可是谁知,小林收拾东西,办理离职,直接走了。这倒是让很多员工诧异了,平时年轻气盛的他,这会竟然成小绵羊了。

没过几天,公司就收到了劳动局的仲裁通知,小林申请了劳动仲裁。这一刻我们才明白,小林这是憋了一个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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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申请的理由非常简单:

自己与公司签署了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6K,公司规定了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工资打对折,也就是3K。在试用期满之后,因能力不足辞退了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公司最多只能约定1个月试用期,超出的5个月,公司欠发工资累计1.5万。并且,试用期工资直接打对折也违法,按照劳动法,最多只能打八折,也就是第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最低也要4.8K,少了1.8K。要求公司补发1.68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在公司认为自己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培训,也没有进行调岗,直接进行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在公司6个月零1天,应该算作1年,公司需要赔偿2N,即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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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提交的证据附件包括签署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及自己的工资流水。老板收到资料还不死心,找了个律师去咨询。结果律师给出的结论是,公司没有任何胜算,让老板赶紧协商,还能少在企业信息里留一条诉讼记录。

老板亲自给小林打电话,赔了钱,之后小林撤销了仲裁。

虽然小林的问题处理了,老板赔了2.88万之后怒火冲天,直接骂人事是个没用的废物,并且让人事滚蛋。

这一骂倒好,没过几天,又收到了劳动局的仲裁通知,人事也申请了仲裁,理由是违法裁员。证据是当天老板辱骂人事,让他滚蛋的录音,当然还有劳动合同来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流水证明自己的工资金额。

原来人事在得知小林申请了劳动仲裁的时候就知道,老板肯定会把火烧到自己头上,所以提前做好了准备,老板找他谈话都开着录音。

现在我们都看着老板哭丧个脸,一肚子火却不知道往哪儿发的样子,内心在暗自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