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合的是,前一段时间接待的西城区的两个当事人遇到的情况与此类似,只不过去世的是他们的侄儿,留有两套房屋。来咨询的是去世的那个人的叔叔和姑姑,其结果也是一样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还要从我国的法律规定说起。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叔叔、姑姑、侄子、侄女、舅舅、姨、外甥、外甥女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近日有媒体报道,38岁的北京丰台区人杨某去世,留下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杨某去世前已经父母双亡、且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无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只有与他关系非常好的舅舅经常照顾帮助他。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舅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而杨某生前又未立遗嘱将财产赠予其舅舅。这导致其舅舅不能取得其财产,其遗留的房屋也就成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0 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对杨某的房产和债务进行处理。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在前述两个案例以及与之相类似的情况中,舅舅、姨想继承外甥、外甥女的财产,叔叔、姑姑想继承侄子、侄女的财产,都必须通过遗赠(遗嘱的形式之一)的方式,否则是不能继承的。
········但是,在前述的情况下,如果舅舅、姨、叔叔、姑姑先去世的情况下,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是可以继承他们的财产的。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在前述情况下,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本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由于其父母与被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关系,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 其父母作为被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可以法定继承其财产,而由于其父母已经去世,他们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
········所以,在前述情况下,最好的解决方式是生前立遗嘱。特别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更应当有预见性。我们不是物质论者,但是,在前述案例中,舅舅与杨某之间关系很好,经常照顾帮助他。相互之间的亲情虽然不能以物质来衡量,但是,相互扶持帮助的亲属去世后,能继承一些财产也算是一种安慰吧,既利于其以后的生活,也符合我国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