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害得我失眠,我要杀了你!”广西藤县的黄某文,在离婚冷静期内,认为妻子迟迟不来家中收拾个人物品,导致其失眠,遂产生杀害妻子的念头。2021年6月7日,妻子和妻子姐姐一起来到黄海文家中收拾东西。当妻子独自在房间收拾其个人物品时,黄某文突然持水果刀朝妻子捅去,随后将妻子推倒在地上,然后继续持刀伤害妻子。妻子姐姐听到声响后,试图上前阻止黄某文,又被黄某文刺伤手部。后黄某文的母亲报警,黄某文被抓获。经鉴定,黄某文妻子为轻伤二级,妻子姐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文患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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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冲动是魔鬼。本来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让夫妻双方冷静冷静,避免冲动型离婚,没想到黄某文在离婚冷静期内更加冲动,差点闹出人命。

那么黄某文持刀捅刺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本案是由于黄某文认为妻子在离婚过程中导致其失眠引发的,黄某文具有报复教训妻子的犯罪目的,持水果刀将妻子捅倒在地后,继续持刀捅刺妻子,没有基于同情或者怜悯之心而放弃犯罪,说明其主观上希望发生妻子死亡的结果,具有非法剥夺妻子生命的犯罪故意,涉嫌故意杀人罪。

黄某文在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母亲报案被抓获,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过法定程序鉴定,黄某文在作案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黄某文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黄某文可能会被判处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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