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偷我香肠就不会死,我不是犯罪。”河北王大爷灌了3挂腊肠连续两天被人偷走,非常生气的他又做了一挂腊肠并且将老鼠药混在里面。次日腊肠果然被人偷走,村里就传来村民的死讯,死者死前告诉家属吃了王大爷的毒腊肠,家属报警。王大爷因故意杀人被判了刑。(来源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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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大爷倒霉不倒霉?当然很倒霉,自己做的腊肠三番五次的被人偷,能不让人生气吗?但在腊肠里混进老鼠药,被村民偷走吃了后死亡,对这种情况,法律认定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有问题呢?

从法律上来说,村民多次盗窃大爷的腊肠,虽然腊肠是大爷自己做的,价值虽然不高,但也不可能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因为盗窃罪一般都是以3000元为入罪标准。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如果盗窃金额虽然达不到盗窃罪的金额,但是存在多次盗窃的话也是构成盗窃罪。

因此,村民连续三次将大爷的腊肠偷走吃掉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实是构成盗窃罪的。那么大爷面对这样的盗窃犯罪,掺老鼠药的行为能不能算作是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要求必须同时满足时间、对象、限度、意图和起因条件,本案中,大爷提前在腊肉中混在老鼠药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因为村民偷他香肠的时候,大爷并不知道,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条件,因此,大爷的行为只能属于提前防卫。根据规定,提前防卫造成他人损失的,有故意就认定为故意犯罪,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可以的,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只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则是明知结果会发生而放任结果的发生。

王大爷在多次被偷香肠后,通过在香肠里下老鼠药,这种行为就不再是防护自己腊肠不被偷的防卫了,而是一种对偷腊肠人的报复行为。虽然不是直接追求小偷被毒死,但是他不可能不知道,偷吃腊肠后一定会毒死人,但是他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符合间接故意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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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王大爷真的因此被判刑十多年,对于王大爷来说有些太倒霉了。毕竟村民不偷香肠吃,自然也不会死,这种说法也确实是没问题的。

根据案件的信息,大爷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偷香肠的村民构成盗窃罪,而且在主观上具有重大的过错,在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对大爷的处理还是要酌情考虑,不能太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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