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连串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消息让人揪心不已

然而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

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擅自离开集中隔离点……

近日,开江县普安派出所查处一起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在集中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点的行政案件。4月17日,聂某某从广东省广州市返回开江,按照疫情相关规定,被运送至普安镇界牌沟村新冠肺炎疫情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观察。聂某某以在隔离点生活不习惯为由,于4月19日凌晨1时许,翻越隔离点房间窗户,擅自离开隔离点回到家中,后被民警和防疫人员强制带回,继续执行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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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隔离期满后,普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聂某某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作出拘留7日的处罚。

事后,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后悔不已:“我错了,我不该跑出来,跑回家,给政府防疫工作带来麻烦。我保证,今后再也不违反了,听从政府的安排。”民警提醒凡来达、返达人员需积极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积极配合地方防疫人员各项工作若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拒绝隔离干扰防疫要怎么处罚?这些法律问题必须了解一下!

擅自逃离隔离点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在什么情况下

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

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对社会不负责任法律必让你付出代价

疫情防控环环相扣

人人有责

只有敬畏法律严格遵守防控要求拧紧自身这一环才能更好地取得防控成效!

(达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