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万嫖娼,却罚了我19万。”陕西咸阳,陈某网上认识女主播彭某,花巨资为其刷礼物加上微信后与老公老婆互称。并多次以上万元的价格拍摄艺术照片。后陈某提出发生关系提前支付4.4万,坐飞机与彭某见面,陈某转账15万并签下34万的欠条。两人在房间发生冲突,彭某报警后被警方认定系卖淫嫖娼,拘留两人15天并罚款5千,将彭某违法所得19.4万没收。

陈某不服,将警察告上法院,要其撤销处罚,退还20万并赔偿5千精神损失费。理由是两人并未卖淫嫖娼,已经认识数月,微信也以夫妻相称,已经发展为恋人关系,且自己陷入彭某的诈骗团伙设计的圈套,自己是受害人才报警。(咸阳市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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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仪律

第一次看到这个案件我是不相信的,一是花40万去找女主播,二是警察居然会罚款19万。看完整个案件才明白,陈某搞错了处罚的行为的性质,罚款其实只有5千元,那19万是没收的彭某的违法所得。

不得不说,陈某是真的有钱,不管彭某是否在诈骗,但是他先后给了10多万并且主动写下34万的欠条是事实,这种疯狂的送钱,彭某得好看成什么样子。

从法律上来说,民警的处置决定其实并没有问题。首先,我国法律是禁止卖淫嫖娼行为的,陈某虽然以彼此是以老婆老公来抗辩两人在恋爱,但这只是一种称呼,从陈某的行为和钱财交易来看,两人事先达成了金钱约定,并且在见面后确实是有相应行为。

根据公安部曾经发布的批复,只要是在不特定异性之间或者是同性之间,以金钱等财物发生不正当关系的,都能认定为嫖娼行为。

在实践中,即便是没有实际行为,只要是达成了金钱约定并且给了钱,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嫖娼。因此,民警认定陈某存在嫖娼行为是没有问题的。法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民警对陈某处以10天的拘留和5000元的罚款都在法律允许的幅度范围内。

至于陈某所说的19万,其实和陈某没有关系。这19万是彭某对陈某的卖淫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对于这种违法所得,法律规定是要进行没收的。

而且没收的钱并不是规定民警所有,而是要通过银行作为非税收收入上交至政府账户。因此,陈某并不是追缴违法所得193900元的所有人,要求退还被追缴嫖资自然是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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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陈某给彭某打下的34万欠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这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彭某是不能用这个欠条去要求陈某还钱的。陈某还是吃了不懂法的亏,如果40万全部打欠条,那19万也不会被没收,自己也不会损失钱。可怜的人。

色字头上一把刀,陈某为此付出了20多万的代价,并且还被拘留了10天,这个教训估计他终生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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