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猫版“药神”,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羁押引发关注。

2019年,胡女士凭借自己化学研究生的专业能力,改良可治“猫传腹(猫传染性腹膜炎)”病的化合物GS441524分子式。此后她尝试申请新兽药审批,在未获批情况下,几个合作伙伴商量并咨询兽药专家后,将对猫无危害的该化学物质作为添加剂加在已取得合法生产批文的另一款兽药清瘟败毒片(“传腹康”)中进行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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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女士合成的化合物在上海爱猫人士圈里被奉为“救命药”,她也被患猫主人们唤作猫版“药神”。

2021年4月,上海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胡女士等人抓捕,目前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警方调查后认定胡女士等人套用清温败毒片生产批文所生产的“传腹康”在国内销售金额达一千万余元,胡女士认为自己制药的初衷是帮助患猫,并没有对患猫产生危害,本以为面临的将是行政处罚,没想过会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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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