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的一名7旬老太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巫老太家住广西南宁某小区,平时独居在家,因为无聊,巫老太很爱翻捡垃圾,卖废品。用巫老太的话说,这样既可以废物利用,还可以锻炼身体、增加收入,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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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不久前,巫老太收到了一张物业公司的收缴通知到,上面写道,由于巫老太平时捡垃圾频繁搭乘电梯,平均每天乘60次,每天乘坐的电梯消耗的电费就有7块多,再加上电梯损耗,8年来总费用达到2.8元。物业公司将缴费通知单张贴到巫老太的家门口,并且表示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笔费用。

那么物业公司的要求合理吗?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有此类的约定,并没约定电梯每天最多用多少次,用超了要交费。退一万步说,即使有这样的约定,那么也可能属于格式条款,限制了业主的权利,不一定有效。其次,法律上也没有此类规定。物业公司的索赔既没有合同上的约定,也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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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明知道不太可能赢得官司,为何又要这么做呢?据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真实目的也不是讨要这笔钱。而是巫老太将垃圾带回家中存放,气味熏人,已经影响到了整栋楼。周围邻居不堪其扰,多次找到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多次派人上门劝说老人,但老人都不听劝阻,无可奈何之下,才想到了这个办法。如果老人不再将垃圾带回小区,物业公司也表示不再催讨相关费用。

无论想法如何,毫无疑问物业的这种方法并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其实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巫老太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环保相邻权,受到侵犯的业主有权巫老太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如果有其他方面的损失,也可以要求巫老太赔偿。

捡垃圾可以实现废物利用,减少对环境的侵害,本质上也是一件好事。可是在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给别人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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