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改革问题,既是当下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农村村民最主要的关注点,这是因为宅基地涉及到有关农村房屋的所有问题,包括建房审批、权属所有、居住使用或收益处置等等,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是很复杂的。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进行,引起关注的不只是农村人,还有很多城里人,这是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田园梦,希望以后能够回农村养老。他们主要的关注点就是农村宅基地“小产权房”能否转正,以及改革的框架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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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20年施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1年又进一步发布有关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深化改革的《2409号答复》中都要求在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活化农村宅基地利用方式,但是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可见农村宅基地“小产权房”转正无望仍是禁区。

不过,宅基地使用政策有了活化和松动,由此所带来的宅基地审批等一系列政策也将面临一些变化。

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围绕“三权分置”进行改革

此次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资本和人才下乡或返乡进行投资,助力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进而提升乡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

其实早在2015年在全国就已有33个县市开始了乡村宅基地改革的试点工作,这为以后在全国内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实行方案。在2018年当年出台的一号文件也就宅基地改革问题提出了“三权分置”方案探索,也就是将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分置的方案,这也为之后全面实施宅基地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2020年随着《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公布,农村宅基地的改革试点工作也随之全面铺展开来。这一方案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审批和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等棘手情况给出了解决方案,同时也给出了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的方案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而分配到宅基地的村民也只是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实际使用者是没有权利和资格对自家的宅基地进行自由买卖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只能在村组织内部进行转让,却不能向城市居民出售。与此同时,对于城镇居民来说,是不能够在农村买地建房的,即便是私下协商建好的房屋,也属于违章建筑,更不能取得相应的宅基地房屋的不动产证书,甚至房屋还可能面临被强拆的风险。

根据农村宅基地改革“三权分置”相关精神要求,对农村一些比较特殊复杂的问题,也有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下面我们就来共同了解一下通过继承使用和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的情况,相关人员是否能够确权登记。

通过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本村成员是可以办理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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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的情况

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以及移民安置等方式获得本村房屋而拥有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在征得村集体同意且经过相关备案批准异地建房的,是可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办理确权登记。

1.通过继承本村房屋而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

这包括在村内已有一处以上房屋的本村村民、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外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继承了本村的房屋,都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继承房屋进行确权登记。不过和本村村民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同的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上,还标注有“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等文字内容。

2.非农户口由于以前历史原因获得村内宅基地房屋的情况

由于历史等原因,在一些政策还没出台之前就已经合法取得了本村的宅基地房屋的,不管实际所有人身份如何,只要是合法对此总有产权的,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只不过发放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会有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等文字内容。

3.没有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属于合法使用的情况

由于时间较长等原因,还有一些使用者无法提供宅基地的来源等相关证明在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确认,有所在村集体出具相关证明且公示无异议后的房屋,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

超面积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如何进行确权?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除了“一户一宅”之外,还有超面积使用的情况也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因为按照规定,超面积标准使用农村宅基地的也将有相应的处罚政策。不过,农村有此情况的也不在少数,因为很多宅基地房屋是在相关规定实施之前就已建好存在的,当时可能对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什么要求。现在新规出台了,对这类情况的处置就成了难点。

目前,对于这种情况,相关政策和部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1.1982年之前建成的农村宅基地

这是因为在1982年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条例》实施之前已建成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无论实际使用面积有多少,都会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确权。

2.1982-1987年之间超面积建房的处理

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于1987年又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在这个时间区间建设的宅基地房屋将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里的要求进行处置,农村建房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的,在按照当时相关规定处理之后,也是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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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7年《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后对超面积使用宅基地的规定

1987年我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农村建房开始需要审批了,并且每个地方对宅基地使用的面积也有了标准要求。在这之后建设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如果建宅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就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另外如果房屋以后在分户建房、拆迁或房屋改建翻新时,则需要按照规定面积规划整改后后,再按照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进行重新确权登记。

能够对农村继承和超面积使用的宅基地房屋进行确权登记,也从一方面体现了出台规章制度的人性化。以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会越来越严格,但不管如何,归根到底这都是为了实现乡村振兴,农民生活富足幸福而做出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