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杭州。一名男子因着急上厕所,顺手拿了公司的一包价值2元的纸巾使用。男子根本没有想一到,次日,公司则以偷盗之名,将男子开除。公司为何对男子如此不近人情?难道有什么苦衷?
这名男子姓朱,今年29岁,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当日,他正在远程给客户介绍仓库的产品时,突然,他肚子很不舒服。于是,他问库管员有没有厕纸,库管员让他自己找找看,恰好他看到一个角落里,刚好有一包打开的纸巾。

想到自己只是暂时用用,用完之后把剩余的纸巾再还回来,他是这么想的,但也是这么做的。
只是令他意外的是,次日,公司人事部的工作人员把他叫到办公室去,告诉他昨天因偷盗公司的纸巾,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其开除了。

还称因为你的偷盗行为,公司不再对你进行经济补偿、赔偿,请你尽快办理好交接手续。
然而,朱某不服公司决定,称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偷盗同事或者公司财物,金额达到500元以上者,将其开除。

可是朱某只是用了一包价值2元钱的纸巾,并且还回了原处,并未构成偷盗,只是属于不当使用行为。公司这样对朱某,是否不妥?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很明显,公司没有按照公司的内控制度规定执行,将朱某的不当使用行为,定性为偷盗行为,与公司的内控制度相违背。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朱某可以依法向所在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和双倍赔偿。
因此,公司提出不再对朱某进行经济补偿、赔偿是不合规定的。
当时朱某拿了公司纸巾未向库管说明,只是单纯地认为2元钱的纸巾,不是什么大事,而且自己并未拿走为私有物品,而是用完之后又还回了原处。最多属于不当行为,因此他认为,公司有点小题大做了,他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所以现在不管朱某是否接受,公司要将他开除已成事实,他目前可以做的就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我也觉得公司这做法有点太不近人情了,你可以通告公司或者处于相应的罚款这都是可以接受的,毕竟员工处理的方式没做好或者事后没跟房管沟通好。
既然事情已经到这个地步了,也没什么可说的了。建议这位员工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还有就是我觉得个人有能力,走到哪里都是香饽饽,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所以没必要太在乎。
关注这个事情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