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付某将中草药老板岳某晾晒在门口的草乌偷走泡酒,喝完中毒死亡,家属报警后,岳某被过失致人死亡不但要判刑2年,还要赔偿30万。岳某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期间检方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家属附带民事索赔也被驳回。

家属再次单独对岳某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岳某未妥善保管有毒的草药导致付某误食死亡,判赔25万。岳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赔偿过多,付某因负主要责任,判决岳某赔偿4万。(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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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这个案件就非常的奇葩了,明明是付某偷草药导致中毒死亡,为何老板岳某被判刑还要赔偿30多万?在检察院已经撤诉后,刑事上已经认定岳某不构成犯罪了,附带民事诉讼也已经被驳回了,为何家属还能够再次起诉索赔,而两次法院的审理赔偿数额为何如此之大?

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说清楚,对岳某来说必然是不公平,让普通群众也很难接受。要说清楚这个案件,就必须将本案分成刑事阶段和民事阶段。

在刑事阶段,岳某起初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理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检院认为岳某虽然只是将有毒的草药放在门口晾晒,但作为正常人是能够预料到可能会有人拿走草药的可能性,他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由此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这种认定只是从法律推理上分析,认定犯罪事实还需要确凿的证据,也就是说必须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发回重审,检院最终撤回起诉的原因就是因为证据问题。

本案中,虽然从付某喝药的瓶子中查出了草乌药渣,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些草乌来自于岳某的门口,而且对两者也无法鉴定。因此在刑事上无法形成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条,因此法院自然不能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岳某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犯罪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检察院撤回刑事起诉,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并撤回的,刑事审判终止,附带的民事审判自然不用审理。但是法律不能剥夺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在刑事自诉被驳回的情况下,是可以自己另行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本案中的死者家属正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的情况下,单独的去起诉老板岳某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诉讼。那么问题来了,为何在刑事上都不构成犯罪,法院却会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岳某构成过失侵权,一审判决赔偿25万,二审会改判为4万呢?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并没有刑事犯罪的标准严苛,民事证明标准并不需要达到刑事犯罪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需要主张责任的一方证明到高度可能性即可。

本案中,虽然付某喝酒的残渣无法与岳某门口的草药鉴定为同一种,但是根据其他证据证明酒里的草药来源于岳某的可能性很大,岳某并无相反证据证明付某泡酒所用草乌另有出处,法官采纳更具有可能性的家属一方的说法,认为付某的死与岳某存在因果关系,岳某构成过失侵权。

但是一审法院判决岳某赔偿25万,明显是有些过当。岳某在门口等公共岔河晾晒有毒的草药确实是存在过错,但这并不是导致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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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作为一个正常人擅自偷走岳某门口的草药属于本身的过错行为,而且在明知道是不知是否有毒的情况下泡酒喝药,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自然是由付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这件事再次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即便是自己的东西,如果是有毒有害的物品,切记不要放在公共场合,即便是放在那里,也一定要进行充分的提醒和警告,否则倒霉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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