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了!熊孩子偷邻居外卖被辣进医院,孩子家长找上门让邻居垫付2000元医药费,邻居不干,对方表示要告上法院。张先生的外卖经常被偷,外卖不值钱,但到饭点没饭吃,非常不爽,于是想了个主意惩罚一下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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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点了三个蛋挞,并特地交代店家放变态辣,并想着如果小偷继续来偷,就惩罚一下他,如果他不来偷,就自己吃,反正也不怕辣。

碰巧,张先生点的外卖又被偷了。张先生想着小偷上当后,知道自己喜欢吃变态辣,应该以后不会再来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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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出乎张先生意料的是,一邻居通过微信上找到张先生,指责张先生点外卖放变态辣导致他小孩被辣进了医院,医药费就要2000块,要求张先生去医院支付医药费。

二人的微信对话如下:
邻 居:你点变态辣把我儿子辣进医院,医药费就要2000块,你赶紧过来医院付钱!
张先生:我过去干嘛?你儿子把我的外卖给偷吃了,你要我负责?你儿子不是第一次偷我的外卖吃了,你有没有教育过?
邻 居:你这是存心害人,点三个蛋挞你放变态辣,你是不是人?
张先生:我喜欢吃辣,怎么不是人了?
邻 居:你继续狡辩,谁点蛋挞放辣?你这就是存心的,我儿子要是有个三长两短,你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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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张先生的行为呢?

我知道大家都十分信服罗翔教授的说法,所以特地找了一个罗翔教授曾经分享过的一个类似的案例。

李四的外卖经常被偷,很不爽,于是在外卖中放了泻药,结果张三偷吃后,拉肚子拉成轻伤。罗翔教授认为:李四的行为属于提前安装防卫装置,具有防卫性质,而且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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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四不用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李四的遭遇与张先生的遭遇可以说是十分的类似。都是外卖多次被偷,都是为教训一下小偷,且都导致小偷受伤。不同的是,伤情可能不同,张三是受轻伤,熊孩子的损伤应该达不到轻伤的标准。

那么,如果说李四的行为都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张先生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更加轻微,更不能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了。

不但如此,张先生还可以反过来追究对方的责任。因为熊孩子涉嫌多次盗窃张先生的外卖,虽然被偷的外卖累积的价值估计也值不了多少钱,但是,刑法规定二年内三次及以上盗窃的,属于多次盗窃,不管数额大小,直接构成盗窃罪。

所以,若熊孩子确实多次偷外卖,年满十六周岁,其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注意是可能哈,如果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得退赔外卖损失。

若熊孩子未满十六周岁,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作为监护人的邻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来说,张先生不要怕被告。对方明显是不占理的,告也告不赢!

不过,如果我是张先生,我不会透露有教训小偷的想法的,我就是想吃变态辣的蛋挞不行吗?

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这事,家长得从自己身上找原因。

那么,大家是怎么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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