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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城投)以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圣地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锦圣地产进行破产清算。当日,锦圣地产股东之一的何某也向西山法院申请对锦圣地产进行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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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企业信息

锦圣地产成立于2008年9月24日,承担昆明市西山区48号片区城中村的改造开发项目,涉及宅基地拆迁220户。锦圣地产是48号片区城市棚户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02

审理过程

西山法院收到西山城投的破产清算申请和何志明的破产重整申请后,及时依法通知锦圣地产,并于2022年3月21日在西山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经合议,西山法院于2022年4月6日裁定受理云南锦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目前管理人正在接管公司过程中。各债权人应在2022年6月11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详见(2022)云0112破2号公告)。

03

案件意义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制度是经营不善企业的退出制度。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经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困境企业的涅槃制度。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三驾马车,因制度设计的不同,这三驾马车对我国经济生活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之规定,当企业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或债权人都有权选择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据此,实务中就会出现破产清算申请与破产重整申请并存的情况。

该案是西山法院受理的首例不同申请人对同一企业,申请进入不同破产程序的案件,对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具有实践意义。西山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使经营不善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淘汰出局,使“未来可期”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涅槃重生,不断优化社会产业结构,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丨西山法院

编辑丨尹润云

一审丨吴 怡

二审丨詹 辉

三审丨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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