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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吉林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山东沂源县法院善意文明高效执行,千里奔波耐心释法化解纠纷,促成执行双方当事人再度携手合作

执行要旨

利用较短时间顺利执结案件,在未对当事人采取影响生产经营的强制措施情况下,及时有效地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通过积极协调,促成了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再度合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吉林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沂源县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李某某、吉林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分期偿还货款6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山东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沂源法院申请执行。

沂源法院立案后,通过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司法查询,冻结了当事人的资金账户,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少,案件难以及时执结。承办法官遂决定前往长春采取执行措施。2021年9月,在到达长春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一处不动产后,承办法官直接来到吉林某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见到了被执行人李某某。

沂源法院详细分析了被执行企业面临的发展形势及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并当面耐心告知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特别是个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给其本人及家庭造成的不利影响等。经过四个多小时反复耐心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李某某被不远千里从山东沂源奔波到吉林长春的法院干警的敬业精神深深打动,当即承诺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办法官根据当时具体情况,给予李某某10天的筹款时间即先行返回沂源。一周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将全部案款及违约金汇入了申请执行人公司账户,颇有感触地再次联系申请执行人,称沂源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让其感到了司法温度,相信山东沂源县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要求继续购买申请执行人的原材料。后经过沂源法院积极联系,双方再次签订了买卖合同,现在李某某每月至少从申请执行人处购买6万元价款以上的原材料,并且都是先支付货款后交付货物,双方的业务发展十分顺利且对目前的合作关系均十分满意。

【典型意义】

一是执行期限较短,及时有效地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执行过程中,不仅将货款本金执行到位,还将违约金也一并执行到位,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好评;二是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简单机械执法,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善意文明司法,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得到了被执行人的认可和理解;三是通过案件执行,不仅没有让原本已经进行诉讼程序的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一步恶化,而且还通过温情司法,让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加强了买卖业务联系,既让案件得到了有效解决,也进一步加强了双方的贸易伙伴关系,有效地诠释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取得了多赢的良好效果。

淄博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淄博某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兼顾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的运用力促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行要旨

在涉及中小微企业的执行案件中,法院既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努力促使案件执行标的得以执行到位,也要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出发,想方设法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尽量减少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原告淄博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某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淄博某门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原告保险费500元。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原告遂依法向博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博山法院调查得知,这笔案款对申请执行人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企业下一步发展。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全面查控未果后。博山法院上门将不配合法院工作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传唤到庭。

在博山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讲明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执行措施对其个人以及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充分听取了被执行人企业当前所面临的各种困难。经过博山法院持续数小时反复宣传法律,积极协调双方企业的诉求,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抗拒执行对企业的不利影响,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三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中小微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为保障或促进企业的发展,有时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民间借贷活动。本案所涉借款本金虽然数额不大,但从双方企业的经营规模来看,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到位,可能会影响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造成申请执行人欠薪、欠债等后果。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若一味对被执行人施压,不但会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而且可能会适得其反,使案件彻底陷入无法执行到位的僵局。

为此,博山法院通过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在保持对被执行人高压态势的同时,也积极从被执行人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法律释明,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时给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确保其企业正常经营,实际上也是保障其履行能力,最终促使本案在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还能在较短时间内执行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山东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某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临淄法院速控、调解、快执,呵护本地中小微企业成长环境

执行要旨

该案件立案执行后迅速纳入临淄法院执行助力中小微企业小组,通过指挥中心关联案件发现有相应的执保案件进行了足额保全,但因申请执行人考虑下一步继续与被执行人开展合作和开拓外地市场,执行法官多次连线被执行人促成和解,未果后果断采取了扣划。临淄法院没有对足额保全的案件采取“一刀切”的执行方式,不一味追求结案时限,而是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求与生长空间放在首位。

【基本案情】

山东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木某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新疆某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某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 500元及利息损失18 000元,以上共计174 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该案件进行了足额保全,为了提高案件的执结效率,承办法官立即向当事双方发出扣划通知,却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请求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称其之前与被执行人有过多次贸易往来,并想借力被执行人开拓新疆市场,故而并不想通过立即强制扣划来实现权益。承办法官理解申请执行人这样的小微企业极爱惜得之不易的贸易和拓展业务的机会,因此多次做被执行人工作想促成和解,在三次调解不成并发现被执行人可能存在推诿拖延时间的情况后,承办法官委托被执行人所在法院,将案款足额扣回并过付至申请执行人手中。该执行案件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于2月10日执行完毕结案。

【典型意义】

对于法院执行而言,执行到位率、执行周期均是考核的重点,该案件因有足额保全,倘若只追求执行的高效,执行法官可以立刻进行扣划,但执行法官考虑了作为中小微企业的生长诉求,护航企业长效发展,紧贴企业司法需求,延伸法院工作触角,深入企业听取意见。尤其是面对疫情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临淄法院立足法院职能,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重点,充分体谅目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对于涉企纠纷,注重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调解优先,面对因疫情影响造成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情况,坚持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注重对涉执企业的保护,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淄博文昌湖区某塑料制品厂与淄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现金流紧张,积极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圆满结案

执行要旨

在小微企业执行中,要灵活制定执行方案。本案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小微企业的情况下,对他们经营发展需求进行详细了解,并化废为宝,将被执行人公司闲置但申请执行人确能利用的设备抵偿债务,即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债权,又未对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淄博文昌湖区某塑料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淄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周村区人民法院调解确定淄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白某某支付淄博文昌湖区萌水镇谋塑料制品厂货款及诉讼损失60 531.00元;如未履行还款义务,需支付违约金10 000.00元,两项合计70 531.00元。因淄博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白某某迟迟未履行义务,淄博文昌湖区萌水镇某塑料制品厂于2021年11月向周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周村法院经约谈双方当事人得知,被执行人近年来因疫情影响已致多份合同履行不能,公司现金流紧张,而申请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亦经营困难。了解上述情况后,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商,并全面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被执行人公司闲置设备抵偿本案债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均系小微企业,近年来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现金流极为紧张,被执行人虽有履行意愿但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本院综合考量疫情因素及被执行人还款意愿,积极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沟通,明晰其名下财产价值,结合申请执行人行业需求,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公司名下闲置资产得以转换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企业亦得到行业所需设备,挽回损失,案件最终顺利执结,实现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绵阳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案件

——疫情期间山东淄博淄川法院为外省企业创新“互联网+微信”执行方式,助力企业纾难解困

执行要旨

淄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绵阳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采用“互联网+微信执行”的立体执行方式,快捷高效为外省企业网络冻结、扣划执行189 136.63元,并通过微信方式快速过付,支持该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收到当事人好评和感谢。本案在疫情期间就如何快速高效执行,为执行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绵阳某陶瓷有限公司与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终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某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淄博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款项189 163.63元并承担执行费3 162.00元。淄川法院立案当日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于15日后成功网络扣划。案款到账时正值国内疫情严重之际,远在四川绵阳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无法来院办理案款过付手续,为此,执行法官灵活变通执行手段,通过网络和微信签发过付手续,最终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网上过付,解了申请执行人疫情期间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以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为工作理念,以帮助企业纾困为工作方向,创新执行方式,多措并举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一是统一案件受理规程,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开辟企业立案“绿色通道”。大力推行线上办案,依托速调裁平台、“智慧送达”平台、网络拍卖等现有的信息化载体,积极开展网上调解、网上执行、网上拍卖、网上送达等相关诉讼服务等,特别是加大远程庭审、智慧执行运用力度,确保涉企诉讼事项实现网上办、立即办。二是围绕对标金融风险防控,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对接,综合运用银企对接、行政协调、司法介入等方式,对涉企纠纷本着保护发展的目标优先进行调解,促进更多纠纷通过非诉渠道化解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为全区坚决打赢疫情攻坚战,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转自:淄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