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未见报道的重案,凶手简直是灭绝人性!事情发生在2016年的福建闵清,35岁的刘某与41岁的林某相约至深山打猎,不料在打猎过程中,刘某的猎枪擦枪走火,击中林某致其死亡。深山老林,四周无人,刘某在山中找了一个隐秘角落将林某的尸体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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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刘某拿上林某的猎枪至林某家欲放回,以制造林某已回家的假象时,被林某17岁的女儿小林发现。刘某谎称林某在山中受伤,将小林骗至一片松树林,先后采用手臂勒扼颈部、锄头击头的方式将小林残忍地杀害,后就地掩埋小林的尸体。

案发之后,警方缴获了刘某藏匿的四支猎枪。(来源:裁判文书网)

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能干抢劫这种严重暴力犯罪的人并非善茬,在深山老林这种没有道德和法律约束的地方,潜藏在他心底的恶,慢慢苏醒、膨胀,直至邪恶吞噬他的人性,彻底化身为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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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刘某的行为呢?

①刘某没有配枪资格而持有猎枪,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刘某打猎过程中擦枪走火致使林某死亡,由于枪支本身是高度危险物品,容易擦枪走火,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以至造成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刘某过失致林某死亡后掩埋尸体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单独评价犯罪,但在量刑时可以从重处罚。

③刘某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将小林骗至野外,将其残忍杀害,毫无疑问,属于故意杀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犯罪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而滥杀无辜,致一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判处死刑。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虽然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之后,刘某未上诉,19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现在,刘某应该早已是一堆枯骨了。

如果刘某稍微懂点法律,克制一下内心的恶,其先前过失致林某死亡,加上非法持枪,多半也就判个几年,可惜,他不懂法,或者懂法也没能克制内心的恶,以至于犯下滔天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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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让我想起了一部电影——《无人区》,

感觉稍微加工下,此案或许是一部很好的犯罪题材类的电影。

那么,大家对此案有何看法呢?

注明:图片源于网络